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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三)

   2.该企业家或商人参加了国际和国内知名的商会或商业团体,而这些商会或商业团体只吸收著名的企业家或商人作为会员;
   3.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书籍对该企业家或商务有长篇介绍,承认其所作出的特殊贡献;
   4.申请人本人或者作为评判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对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商业活动进行某种评比活动;
   5.申请人出版了著作或发表了文章,对其领域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6.申请人的成果在一个以上国家被展出和展览;
   7.申请人在全国知名或国际著名的组织内担任了重要或领导工作;
   8.申请人曾由于其特殊的贡献获得了巨额或高额的报酬;
   9.申请人企业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10.申请人提供其他相类似的材料来证明申请人的杰出或突出的贡献。
  第五节 美国移民局与美国驻外使领馆的关系
   美国的移民法是由两个机构负责执行,一个是美国的移民局,另一个是美国驻外的使领馆,通过在美国境外签发签证的方式执行美国移民法。因此,外国商务人员到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必须同时符合美国使领馆和美国移民局的规定,总的来说,使领馆所作出的决定只在进入美国时有效,移民局所作出的决定在美国境内有效。举例来说,如果申请人持B-1签证进入美国,然后在美国境内申请了H-1签证或L-1的签证,该H-1签证或L-1签证只是在美国境内有效。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离开了美国,他必须在美国驻外使领馆再次申请H-1签证或L-1签证。因为使领馆当时核准给他的只是B-1签证,而不是H-1签证或L-1签证。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美国驻外使领馆给予B-1签证的持有者半年或1年多次往返的签证。这表示,在半年或1年内,B-1签证的持有者可以多次往返于中美之间,但每一次进入美国国境时,美国的移民官会发给B-1签证持有者I-94表格,上面明确注明此次入境可以在美国合法逗留的时间。因此,签证持有人尽管具有多次往返的签证,并不表示他每一次可以在美国逗留6个月。每一次在美国的逗留时间要由美国入境处的移民官所签署的I-94表格决定。
   美国移民法执行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美国移民局在美国境内批准的案件,并不表示美国驻外使领馆就应受美国移民局决定的约束。在多数情况下,驻外使领馆的签证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给申请人一个美国移民局已经批准的签证。例如,申请人持有B-1签证进入美国,然后在美国又向移民局申请获得了L-1签证,在L-1签证的有效期内,申请人返回北京从事商务活动,当其准备再次进入美国之前,必须在美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申请L-1签证。使领馆完全有可能认为该申请人的L-1签证有疑问甚至有欺诈嫌疑而拒绝给予申请人以L-1签证。因此,外国商务人员在进行贸易或商务活动时,一定要了解美国移民局和使领馆在签证方面的关系,使自己的签证申请符合这两个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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