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L-1签证
一、L-1签证的条件
L-1签证是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一种常用的签证。严格来说,L-1签证又分成两种,一种是L-1A签证,主要签发给跨国公司经理人员;另一种是L-1B签证,是签发给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这两种签证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L-1签证时,必须在过去3年中有1年时间在外国的总公司担任经理(或专业技术)职务,而且必须是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半职工作不能折抵成1年的全职工作。
2.外国公司和其在美国建立的子公司之间必须有某种控股关系:
(1)外国公司拥有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该公司实际上成为合资的公司。
(2)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办事处。
(3)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即外国公司100%地占有该公司的股份。
(4)外国公司和其在美国的子公司都被第三方的公司所控股。
(5)外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的子公司
3.跨国公司的经理人员必须在本国从事管理工作,到美国后也从事同样的管理工作。根据移民局的标准,所谓管理工作是指该管理人员必须在外国管理其他经理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而不是直接指挥第一线工人的管理工作。该管理人员到美国后也必须从事管理其他经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对L-1B签证来说,该申请人必须对该公司的产品或工艺流程或公司操作规章程序有特殊的知识和经验。
4.L-1签证只是一种非移民签证,L-1签证的申请人不得有移民倾向。
二、在美国成立新公司的L-1签证的特殊要求
美国移民局对于到美国组建或成立新公司的L-1签证申请,审查较为严格。除了符合以上几个基本条件外,移民局还要求:
1.在申请该L-1签证以前,必须在美国租有办公室;
2.必须证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已有实际的投资或贸易活动,并且在财务上有能力在美国进行商务活动。
三、L-1签证的延长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L-1A签证最长可以延长到7年,L-1B签证最长可以延长到5年。但对新公司来说,第一年的L-1A签证一般只给1年,在签证到期以前,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交延长L-1A签证的申请。延长一般为2-3年,到时还可以再延长。在申请延长时,移民局要求申请人递交下列三种材料:
1.办公室的继续经营状态。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办公室的照片、租约和支付办公室租金的直接证据。
2.要求申请人证明该公司在正常的、实质性和经常性的运作。为此,移民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银行转帐证明、信用证等。并要求会计师的财务报表、税单等来证明公司的实际运作。
3.要求证明该公司至少雇佣了两名以上的美国劳工,这里所谓的美国劳工是指具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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