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每一个州除了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外,它还必须申请具体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的专项营业执照。比如说贸易活动、零售业、餐饮业等,都需要申请专项营业执照。这类专项营业执照一般应挂在经营场所内。各州的法律还规定允许在申请专项营业执照时,加上公司的商号。如ABC公司,它的商号可以叫XYZ餐馆等。这两种名称都具有商标注册权。如果某一个公司在某一州内并没有注册,在申请具体的营业执照时,没有附上它的商业名称,那其他公司也可以用它的商号。
州政府在收到公司要求领取专项营业执照的申请后,一般在2个月内会颁发一张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的批准书。公司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一个公司如在美国某一州从事几种不同的商业活动,应该申请数种不同种类的营业执照。如某一外国公司同时进行餐饮业、旅馆业和贸易活动,那就必须申请三种不同的营业执照,并应按规定挂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里。
如果公司在某一个州雇佣了当地的劳工,该外国投资者还必须在当地的劳工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营业执照的规定外,有些城市也需要有特定的执照。比如说,洛杉矶市,旧金山市和西雅图市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在该市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都必须申请该市的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也必须按照该市法律的规定,申请在该市营业执照,交纳该市的税金。
以上所说的是任何一个公司进行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申请的营业执照。而且各州政府和市政府一般都会颁发这些营业执照。但是,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必须申请特殊的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也会对所申请的公司进行调查,以便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所作的特殊规定。特殊行业一般是指:农药零售,农业种籽零售,出租,垃圾处理,药品零售,汽车蓄电池的零售,讨债公司,烟酒零售和批发,等等。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申报
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投资,必须向美国不同的机关进行申报:
1.根据1976年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收购或兼并美国的企业,并且对美国商业有实质性影响时,必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报和备案。如果外国个人或企业使用了超过1,500万美元的资金并购美国的某一企业,或者是该外国或个人收购了美国某一公司15%的股份,而这家美国公司的资产超过1亿美元时,必须直接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报。
2.根据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案的规定,外国的个人或企业,直接或通过他们在美国的附属公司收购了10%以上的美国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必须向联邦商务部注册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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