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获取被并购企业的商标(知识产权)。并购国外现有企业,往往可以利用其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打开市场。美国的斯比克斯(Specs)公司的运动鞋是美国国内的名牌之一。1978年斯比克斯公司面临财务危机,南朝鲜“国际”公司并购了这家公司并更改了名称,其所生产的运动鞋则改为“Pro-specs”。由于斯比克斯的招牌在美国名气响,使得“国际”公司所生产的Pro-specs球鞋深受美国消费大众的欢迎。
(4)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采取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不必重新设计一套适合当地情况的经营管理制度,而直接利用现有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这样可以避免对当地情况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各种问题。
(5)利用企业特有资产。为了获得目标企业的特有资产也可能是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而不选择创建方式的一个原因。有时目标企业拥有跨国公司所需要的资源。例如,跨国公司为了确保原料供应,便通过并购方式来实现垂直一体化。
(6)利用原有商誉等无形资产。如果目标企业同跨国公司的产品种类差别甚大时,并购方式必然可以迅速增加跨国公司的产品种类。尤其当跨国公司跨越原有产品的范围而实行多样化经营时,如果缺乏有关新的产品种类的生产和营销方面的技术和经验的话,显然采用并购方式更为稳当。
3.充分享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便利
跨国公司为了进行国外直接投资常常要向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融通。同创建方式相比,并购方式更容易争取到资金融通,因为并购方式具有较小的不确定性;其次,并购方式收益快,往往能更快地收回投资。跨国公司一旦有了并购目标企业后,就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避免创建方式直接投资的风险,减少自有资本的直接投入。
(1)采用以股换股的方式(Stock for stock)进行融资。随着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大量股份公司的股票进入股市,企业就有可能通过股份公司之间相互交换股票方式,掌握目标企业一定份额的股票,从而控制他人股本,占有他人企业。
(2)以目标公司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
(3)以目标公司的实有资产和未来收益作抵押,直接从金融机构融资。
4.廉价购买资产
并购有时比创建便宜。跨国公司常常低价收购外国现有企业。这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从事并购的企业有时比目标企业更知道它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的实际价值。例如目标企业可能拥有宝贵的土地,或按历史折旧成本(depreciated historical cost)已摊提,可是在帐簿上还保留的不动产,它有时低估了这项资产的现期重置价值(current placement value),使得并购者廉价地买下了这家企业。第二种情况是低价收购不盈利或亏损企业,利用对方的困境压低价格。第三种情况是利用股票价格暴跌乘机收购企业。1987年10月下旬美国股票市场危机,在随后的6个月中企业的并购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两倍以上。
(二)以并购方式进入美国市场的缺点
但是并购方式也具有一些内在的缺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评估的困难
在并购过程中所碰到的最复杂的问题是对于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其复杂程度远甚于在创建前对所需资本的估算。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1)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不同,从而增加了并购时价值评估的困难; (2)由于市场信息可靠性较差,对并购后该企业在当地销售的潜力和远期利润
的估计也困难较大;
(3)目标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难度较大,一家在经营中的企业的资产往往还包括商誉等无形资产,它赋予企业以高于它的物质资产的价值。然而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却不象物质资产的价值那样可以较容易地用数字来表示。这个问题在创建方式中是不会碰到的。
2.企业规模和选址上的问题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创建方式选择适当的地点并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规模筹建新的企业。但是采用并购方式往往难以找到一个规模和定位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目标企业。
3.原有的契约或传统关系的束缚
现有企业往往同它的客户、供给者和职工具有某些已有的契约关系或传统的关系。例如,现有企业可能同某些老客户具有长期的特殊关系。该企业被并购后,如果结束这些关系可能在公共关系上代价很大,然而继续维持这些关系可能被其他客户认为是差别待遇。与供给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碰到类似的情况。
并购也可能导致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麻烦。现有企业被并购后,由于企业的整顿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剩余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安置和报酬,会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或者在道义上和法律上碰到麻烦。
4.并购后的整合工作难度大
并购的成功不仅仅是一种财务活动,更取决于并购后对公司的整合工作的有效性程度。而这种整合工作的难度是相当大的。首先是双方管理体制不可能完全匹配,差异越大,整合工作就越难;其次从人事问题的人力来看,当一家企业被并购后,该企业的员工必然会对前景产生一种“不确定感”,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有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甚至抵触心理及行为;再次,在企业文化的融合方面,由于每个企业的经营性质与经营环境均有所不同,所形成的企业文化也必有差异;最后,并购者的“异国”身份会带来很大的整合难度,如国家传统、语言障碍、制度差异等,使整合工作面临巨大困难。
此外,企业虽然可通过收购方式来取得市场的份额和产品技术,但如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过于缺乏经验,可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这也会导致并购失败率的增加。
二、美国对并购的监管
(一)并购审查法律与执行机构
美国是世界上并购活动(包括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最活跃的国家,也是并购法律体系最为复杂的国家。由于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并未对外国人和美国人进行区别对待,而且美国没有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同时适用与国内企业并购和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
美国的并购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联邦反托拉斯法、联邦
证券法和州一级的并购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