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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二)

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二)


史建三


【关键词】对外投资、美国法律
【全文】
  第二章 进入美国市场的方式
  第一节 在美国经商的各种法律组织形式
   外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从事商业活动,可以运用七种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
   1.外国投资者直接在美国某一州从事经营活动;
   2.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设立代理人或代理商;
   3.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设立办事处;
   4.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直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建立合伙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
   6.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7.建立经销网络或特许经营网络。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不同法律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美国某一州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绝大多数州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要在美国某一州直接进行商务活动,必须领取在该州进行商务活动的许可证。没有许可证而直接进行商务活动,会受到税务上的惩罚。但是这些州的法律又规定,在没有商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外州公司(也包括外国公司)与本州公司订立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唯一不同的是,如果该项合同引起纠纷,本州的法院不保护外国公司,除非外国公司领取了该州的营业许可证。绝大多数州的法律又规定了某些例外,只要符合这些例外条件之一的,外国公司不需要领取商务活动许可证即可在该州从事商务活动。这些例外情况是:
   1.外国公司通过邮件、电话或代理人直接向该州推销商品,征求订单;
   2.外国公司通过其独立的美国子公司与该州的公司进行商业活动;
   3.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只是拥有该州的动产或不动产,而并不是用这些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商务活动;
   4.外国公司在该州建立了子公司,并直接用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5.外国公司在该州进行贷款、催讨债款等活动;
   6.外国公司进行贸易的产品通过该州转运至其他地区;
   7.外国公司在该州进行偶尔的商务活动,而不是经常性的商业活动;
   8.外国公司只是在该州设立了银行帐户;
   9.外国公司在该州召开董事会议或经理会议讨论商务活动;
   10.外国公司在该州进行讨债活动;
   11.外国公司在该州进行诉讼活动,即为诉讼的原告、被告和证人。
   除了以上十一种情况以外,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要在美国的某一州进行经常性的商务活动,必须先在该州领取在该州从事商务活动的许可证。
   二、设立代理人或代理商 (Representative)
   外国投资者如果只在美国设立代理人或代理商,由代理人或代理商代理其在美国从事商务活动,那么外国投资者就不必在美国直接纳税。但要注意,所谓设立代理人或代理商,同设立办事处或设立工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国的税法只对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办事处或工厂依法征税,但是并不对代理人或代理商征税。衡量外国投资者在某一州的商业活动是否属于代理人或代理商性质,美国各州都有法定的标准。一般而言,对以下五种情况,美国税务当局认为是代理人或代理商,不必直接纳税:
   1.外国公司只是在美国该州储存、展览或运输货物或产品;
   2.外国公司只是在该州保留一部分货物和产品;
   3.外国公司只是在该州购买货物或商品;
   4.外国公司只是在该州收集商业信息;
   5.外国公司只是在该州刊登广告,提供信息,从事科学研究或与科学研究类似的活动。
   对以上几种活动,美国联邦或州的税务当局一般都不予以征税。通过代理人或代理商在美国某一州从事商业活动是否需要在该州申请经营许可证,主要看其是否进行经常性的商业活动,如果代理人或代理商在该州只是为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外国商务组织收集、分发商业信息,提供联络方便,代理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外国商务组织与美国公司联络,该外国投资者就不需要领取该州的经营许可证. 但如果外国投资者的代理人或代理商在某一州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与其他公司谈判与其经常性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在该州进行大量的商务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应在该州领取从事商业活动许可证。
  美国各州的商业经营许可证费用有高有低,一般来说,高的大约每年200美元,申请延长的费用为每年100美元;低的大约100每年美元,申请延长的费用为每年50美元。总之,外国投资者如果通过代理人或代理商在美国境内进行活动,对它的商业活动的性质不是极其明确,或者不是仅仅局限于收集商业信息、提供联络服务,应该向该州申请领取商业经营许可证,以避免受到税务上的惩罚。
   三、设立办事处 (Branch Office)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公司在美国任何一州内设立办事处,都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该办事处必须领取在该州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2.该办事处的商业活动如果获得利润,应该向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纳税;
   3.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公司要为该办事处所从事的活动负一切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办事处有利亦有弊。设立办事处比较方便,然而从法律责任上说,办事处所从事的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要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因此,绝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公司都采用在美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子公司的方法。从税务的角度来说,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美国通过办事处采购商品,那几乎不需要交纳美国的税金,但如果通过办事处销售外国投资者的产品,那就必须交纳税金。
  四、设立子公司 (Subsidiary)
   子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某一州内设立由其控股的但是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必须按美国税法交纳税金和各种执照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在美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而是由其设立在美国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商业活动。外国投资者本身并不对其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造成的经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引起法律诉讼,外国投资者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在法律上它是控股公司。然而,设立了子公司,并不意味着外国投资者由此可以完全避免其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责任。外国投资者仍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子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资金,资金量应与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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