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国的政府结构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简要介绍政治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由国会、联邦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三部分组成。
一、国会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国会两院的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美国国会参议院由各州人民选举参议员组成,共有100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产生,大约每50万人选出1名众议员,但每州至少有1名众议员,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美国国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一次与总统大选同时进行,另一次在两次大选之间,即“中期选举”。
美国国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手段制订国家的政策;除立法外,还有修改
宪法,调查法律执行情况、弹劾官员、对外宣战等职能。概括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1.财政方面的职权:有权规定及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和消费税;偿还债务和以合众国的信用借贷;铸造货币,规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比值。
2.商业方面的职权:调节商业。
3.军事方面的职权:宣战权;征募和装备陆海军,规定为执行法律而召集民团的办法。
4.美国国会也有权设立从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法和各种统一的破产法;设立邮局;促进学习和技艺等的进步;规定和惩罚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之罪。
5.有权修改
宪法,接受新州加入联邦。
其中参议院特有的权限是: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批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审批弹劾案。在特殊情况下,参议院有权选举副总统。
美国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和众国总统。政府各部,委,局,署等一切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美国的政体是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联邦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行政大权集中在总统手里。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需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在外事活动方面,总统有权决定外交政策,委派驻外使节和特使,签定行政协定和缔结条约。
二、联邦行政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即白宫直属机构,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
1.白宫直属机构――白宫办公厅,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2.政府各部――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3.独立机构――邮政总局,原子能委员会,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国际交流署,联邦储备局。
三、法院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各有一套司法系统,没有从属关系。联邦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两种不同的体系。联邦普通法院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国际关系、联邦商务,以及当联邦政府为诉讼之一方或两州之间的争执,或一州公民与另一州之间争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