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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十一)

   4、在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干预过多的同时,国家本应加强的宏观战略管理却严重滞后。比如,尽管有关部门对境外企业的外汇和财务管理作了一些政策规定,但不配套、相互矛盾以致于干预过多等情况仍严重存在。这很不利于国家依法管理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从而既可能造成政府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又加大了企业预期的不确定性。又如,国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总体发展,包括投资方向和发展规模、行业重点与地区选择、阶段性任务与长远目标等,至今尚未形成明确的宏观指导战略,并纳入统一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致于目前我国的对外投资基本上仍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配合,这很不利于形成和发挥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整体优势。再如,我国至今尚无一个从宏观上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国内对外投资活动的高层次机构。目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计委、财政、外经贸、外汇管理局以及主管部门都要管,但又各管一段或一个方面,没有一个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和战略指导,由此常常政令不一,使对外投资企业无所适从。间接性的宏观管理的落后,仍然不利于我国企业跨国发展的健康成长。
  第四节 发展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政策思考和对策建议
   一、发展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政策思考
   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并购经验表明,政府鼓励企业对外并购对国家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那么国家政策如何促进其正确的对外并购,将成为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跟进所有权优势的理论,我国鼓励企业跨国并购的政策分三个层次:
   1、确保现有影响对外并购的所有权和区位因素的有效利用,对真实信息做出积极的反应,即使本国也使东道国都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公司的所有权优势包罗万象,先进的科学技术,高效的管理机构,经营专利技术的精明头脑,以及其他的管理知识、技能技巧、商誉品牌等,都是公司出奇制胜的资本。我国的大型公司在所有权优势中,也通常有一项或多项相对的所有权优势。但要使这些相对优势在国内与国外的公司之间得到经济有效运用,则要求充分发挥国内优势,即:
   (1)驱使公司的指令必须是高效的。
   (2)决策必须以最佳信息为基础。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应该具有向潜在的跨国投资者提供必要信息的服务功能,这对于一些中小型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中小型公司一般负担不起收集情报的昂贵费用。
   (3)基础设施、资金融通、政府机构和政策支持等辅助手段必须为本国企业在海外驰骋创造良好的后备条件(至少不应使本国企业因国内因素在与其潜在的对手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束缚投资者的手脚,加大国际运作的成本和困难。它们不仅给对外并购公司造成危害,而且会提高国内供货的成本,迫使对外公司另谋它途(新的供货渠道成本可能高于从前)。如果问题严重,对外公司可能会在国外寻找供货商,使跨国并购的出口导向效应失灵。
   (4)税收灵活,不被扭曲。从原则上讲,对国内和国外经营业务的税收,越保持中立越好,因为要谋求东道国和母国税收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适用于刚开始进行对外并购活动的公司。国外并购要比国内并购有更大的风险,所以优惠的税收待遇,甚至免税都是必要的。但最后的收益对象要落实到对外公司身上而不是外国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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