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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十)

   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增强,世贸组织的加入,在外资政策上实行国民待遇,并购审查的双轨制也将让位于统一的并购审查法律制度,即借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以国家的反垄断法为审查并购交易的主要依据,由反垄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的交易活动。
   3、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法是国家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是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界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正地进行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交易活动;规定具体的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机构;保证有价证券顺利流通,判定处理非法行为的罚则。
   在市场经济中,运用证券交易手段实施企业并购日趋发展,并购方可以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并购,即控股式并购,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企业并购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产权高度证券化,证券价值的面值就是资本的价值,通过证券价格的市场波动反映出市场对资产的需求状况。证券市场中,企业间的并购是以争夺控股权的方式进行的:一是并购方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并购企业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二是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将财产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并将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并购方。并购方控制了被并购方大部分股权时,就取得了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并购方作为新股东与被并购方的股东共同承担被并购企业的盈亏。
   在证券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并未对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加以区分。有关监管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也均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有所规范。这些法律性文件在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体现出较强烈地阻止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倾向。如将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划分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集体法人股和社会股等。每一类股票在总股本中具有一定的比例,不得随意超比例。股票的交易只能在同类范围内交易,即国有股不能出售给国有法人,国有法人股不能出售给集体法人,集体法人股不能出售给个人等。这种交易方式就在客观上阻止了跨国并购的发生。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急需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统一的证券法。在统一的证券法中,在面对跨国并购给我国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能否有以下几点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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