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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九)

   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即实施机构的官员在跨国并购的申请和调查发生之前,就和并购者进行接触和协商。这种方法有利于缩小和确立并购申请和/或实质性讨论的范围,甚至还可以就补救问题进行事前协商。例如,加拿大竞争管理当局就将事前协商作为及时的、有效的并购法规的一种机制。这种事前协商机制的推行,也是相对年轻的欧盟并购控制机制较为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并购者最忌讳的就是在并购决策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敏感信息通过事前协商渠道由国内当局转移给相关国家的竞争管理当局。为此,国际并购审查制度应考虑并购者的这种担心,并确立两条规则:
   (1)保密规则,即在并购交易进入国际并购审查制度规定的审查阶段之前,收到信息的一方成员国不得将其披露给成员国另一方。
   (2)交流规则,即当并购交易进入国际并购审查程序后,收到信息的或为并购者提供咨询的成员国一方可以和相关的审查相同并购交易的成员国另一方交换信息,但也仅限于在国际并购审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内。
   2、事前通报
   与其他的权限不同,欧盟的事前通报门槛是“权限授予”。在国际并购审查制度下,要确定并购交易事前通报的门槛,需有直截了当方法而非各个成员国的标准。
   许多国家的事前通报门槛是依据并购者或并购交易的规模而定的,这种规模通常是以销售额和/或资产额为标准的。统一的事前通报门槛不仅应考虑并购者和交易的规模,还应考虑并购的国际化程度。在这方面,欧盟的“三维门槛测试”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既考虑了国际活动的程度,也考虑到交易规模。
   而确立国际并购审查程序主要目的之一是降低公开的和非公开的跨国并购活动的成本。这种成本在多国都具有审查权限的情况下是很高的。国际并购审查程序应具有自动触发功能,当一项并购交易的事前通报涉及到两个以上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签约国的时候。
   在许多国家,非事前通报的并购也受到实质性的审查。因此,并购者的并购交易即使仅在一国涉及事前通报规定或没有事前通报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两个以上的并购审查。因此,对并购者来说,让他们有权选择进入国际并购审查程序是理想的,如果他们希望节约时间和争取其他利益的话。
   进一步的可能性是允许一国管理当局将已在国内审查的并购交易转入国际并购审查程序中去。在一国管理当局需要得到证据或有关补救协商方面的国际性支持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很具有吸引力的
   当并购交易进入国际并购审查程序后(两个国家都有事前通报规定或并购者选择进入或一国管理当局选择进入),所有涉及并购交易买卖双方的签约国有权迅速通报并购交易情况。这一规则对于防止片面性是必须的,没有这一规则,有些对并购交易有管辖权的国际并购审查签约国就可能忽视或不参加协调审查的程序。
   三、国内通报情况的披露
   经合组织的并购趋同计划建议:一国管理当局同意要求并购当事人通知他们有关其他管理当局已经收到的交易通报。并购当事人有持续的义务向其他管理当局披露进一步的并购交易情况。这一有益的建议在国际并购审查程序中是有意义的,因为并购双方的所在国可以立刻了解到并购交易情况。
   四、事前通报的两个阶段
   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的事前通报程序应该包括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快速初审来排除那些在进一步的审查时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并购交易。并购者有权选择递交非常简要的申请表格或稍微详细一点的申请表格。在简要申请报告递交后的强制性等候期间,管理当局可以要求当事人递交详细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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