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的并购法没有包含正式的效率辩护规定,但是,在评估并购交易是否和共同市场相容的问题时,委员会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发展和经济进步为消费者提供的有利条件,以及不构成对竞争的障碍。这句话的涵义足以包含对效率的考虑,但看起来似乎将保护有效竞争、保护消费者福利放在全体福利之前。
显然,欧共体并购控制体制依然存在着含糊的目标。有一点是和美国相同的,即欧共体主要还是鼓励他们的公司能达到他们所要达到的规模,以在国际市场中保持或争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情况下,欧洲一体化目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正在并购审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并购审查门槛
1997年欧共体部长会议通过修改并购法律的1310号决议,从1998年3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并购案将受到欧共体委员会的审查。
1、并购各方在世界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5亿欧洲货币单位;
2、并购各方在至少三个欧共体成员国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1亿欧洲货币单位;
3、并购各方在三个成员国的每一个成员国中,至少并购的两方各自的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洲货币单位;
4、并购中至少有两方在整个欧共体市场上的营业额超过1亿欧洲货币单位。
新的标准虽然将进入审查的并购当事者营业额门槛降低了一半,但提高了成员国的数量。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竞争事务部官员估计,现在审查的并购案一年在100件左右,实施新标准后,可能多增加10-20件。
六、并购审查程序
在欧共体范围内的并购交易达到并购法律规定的审查门槛的,必须在并购协议完成后,或公开招标完成后,或收购控制性股份完成后的一个星期之内向欧共体委员会申报。
委员会收到申报的并购案后进行预审,看是否属于欧共体并购法律范围内的案件,然后将并购申报公之于众,主要涉及并购当事者的名称、并购性质以及并购所涉及的产业。同时,委员会也将在商业秘密方面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委员会收到并购申报后,即审查1、该并购申报是否属于欧共体并购法律审查的范围,如不属于欧共体审查范围,则以决议方式明示;2、并购申报虽然属于欧共体并购法律范围,但这类并购明显不会对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构成威胁,则以决议方式公布其与共同市场利益相一致;但有时也会附加一些限制条件;3、如果发现申报的并购交易不符合共同市场利益并可能引起反竞争问题,则决定进入第一阶段调查。
如果申报的并购交易经当事者自行调整,委员会发现不再对共同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可以决议该并购交易符合共同市场利益,但可以对当事者附加条件和义务,以保证该并购交易完成后不对共同市场利益构成威胁。
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决议:
1、如果所作的决议是建筑在不正确的信息的基础上;
2、并购交易当事者违反了委员会决议中对其附加的条件和义务;
对于第一条所定义的并购交易,在委员会作出最后决议前,或者在申报前或者在申报后的三个星期之内不得完成并购交易。
委员会在对并购申报进行第一阶段调查后,如果为了保证最后决议的有效性,可以决定继续搁置并购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或者采取一种过渡措施。
七、并购审查机构的权力
1、收集信息权
为了履行并购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竞争执行机构有权从成员国政府及其有关执行机构、与该并购案有关的个人、企业和企业协会那里获得所有必需的信息。当向有关个人、企业、企业协会征求有关信息时,应同时拷贝一份送这些个人、企业、企业协会所在国的有关执行机构。在征求通知上,应阐明征求信息的法律依据、征求的目的以及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可能受到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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