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者如果是通过股票进行并购,则必须在开始其并购要约之前的30天,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上述有关机构。如果是现金收购,则必须在并购要约前的15天通知,反托拉斯机构将在这段时间内就并购对有关产品的市场可能产生的冲击进行评估。如果其中任一机构认为,拟进行的并购可能导致垄断,或者可能大大削弱有关产品市场中的竞争,则该机构可以通过请求法院阻止此项并购而谋求联邦法院对交易的禁止。或者,反托拉斯管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并购者变更其并购条款,以避免产生任何反竞争问题。例如,如果某一并购公司与其标的公司之间的竞争只是限于两个公司生产诸多产品中的某一项产品,则司法部有可能在要求并购公司同意在并购后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剥离出去后,允许其并购。
反托拉斯局审查横向并购案时,首先定义对市场的经济意义,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评估并购是否会造成明显的市场集中。其次,根据市场的集中程度和市场的其他特征,评估反竞争效应是否存在。正如并购指南所述,反托拉斯局寻找反竞争影响的两种可能来源,审查并购是否会使新的并购企业单方面提高产品价格;审查并购是否会产生窜谋行为或形成垄断。最后,反托拉斯局还会评估新的进入或产品调整是否会约束价格上升,是否有并购所产生的效率提高超过其反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在审查纵向并购案时,通常评估这种并购是否会给被并购企业提供一种在下游市场提高价格、减少产量的能力,是否会通过提高价格、竖立进入障碍等方式排除或降低有效竞争等,在这方面,效率是评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对跨国并购的特殊限制
1、国家安全。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跨国并购进行限制的一项重要修正案是《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项修正案是布什政府于1989年通过《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附加在《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之上,现作为《国防生产法》第721款。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外国公司欲并购的美国公司如果涉及到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产业,该项跨国并购案将受到特殊审查。执行特殊审查任务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等。并购当事者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不是强制性的,即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不申报。如果自行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不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随时审查该并购案,且没有时间限制。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的材料应包括并购者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果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唯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作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该修正案实施至今,外国投资委员会已审查了数百起外国并购美国公司案,但直接由总统出面阻止外国并购的案件只有一起,即1990年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曼可公司(Mam Co.)。曼可公司是总部设在华盛顿州西雅图的一家航空公司,拥有一些密级较高的技术,美国政府认为这家公司在国家安全方面较为敏感,不愿让其为中国政府控制。此外,当时中美两个关系正值最冷淡时期,该项并购案因此被布什总统否决。
2、航空。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3、通讯。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藉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的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在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4、海运。在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如果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5、原子能。根据美国联邦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的规定,原子能委员会将拒绝向有外国人、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参与的公司签发原子能生产许可证。对于水力发电领域,要求公司经营者必须是美国藉公民,至于公司是否受外国控制则不受限制。
6、金融。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的法律规定不一,显得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六、并购审查执行情况
1996年,根据哈特-斯考特法律进入申报程序的并购案有3700件,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只重点查了其中的14件并购案,除了一件外,最后都签署了同意并购的决议。
1995年,公布的并购案达8956件,总价值4578.8亿美元。根据HSR法律向司法部申报的并购案有2815件,进入司法部调查程序的有133件,要求并购方进一步提供信息作进一步调查的有37件。1995年,司法部共向法院起诉9件,其中6件准予并购交易。7件经重新调整后准予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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