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跨国并购(五)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并购  66  49 118 201 315 339 649 597 553 178 106 231
  新建  42  32  34  30  77  64  78 115 106  77  47  31
  合计 108  81 152 231 392 403 727 712 659 255 153 262
  (资料来源:“Survey of Current Business”,May 1987, P27, May 1992,P69,May 1994,P50.)
   三、外资政策、法律制度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统计表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跨国并购大户,都是投资自由化程度高,并购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投资自由化以不得造成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为前提。如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并购指导准则,并购审查制度,并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英国专门制定了《公平交易法》,由公平交易办公室和垄断与并购委员会负责法律的实施,保护有效竞争,促进有利公共利益的并购活动。德国专门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并购审查制度,并由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负责该法的实施。由于这些国家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有序的竞争规则,明确的法律规定,透明的审查制度,使跨国公司较易于在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之间作出自由的选择。在跨国并购进入东道国障碍减少的情况下,跨国并购的有利因素更容易在当前世界竞争形势下被跨国公司所接受。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进入的某些限制以及法律上对外资控制本地公司程度的限制,使得跨国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时,无法在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之间作出自由选择。然而,一些在外资政策和法律制度上放松管制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发展的势头就非常猛烈。马来西亚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典型。马来西亚自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放宽政府管制的同时,又在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并购法律,这些措施导致马来西亚的并购活动异常活跃。1996年,马来西亚在世界并购排行榜上名列第九位,并购交易数260起,交易总额95亿美元。在亚洲1996年50起最大并购案中,马来西亚独家占了15起,其中跨国并购案6件,交易总额18.19亿美元。
   四、并购双方当事国的社会结构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自从跨国并购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现象以来,美欧之间相互并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与跨国并购相比,美欧相互之间以创建方式的跨国直接投资一直处于较低迷的状态。这种现象与并购双方当事国社会结构的相似或相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相关性。
   从根本上说,美欧有着共同的传统。美国文化制度源于西欧,特别是英国。美国人的祖先大多来自欧洲,特别是西欧和北欧。美欧是发达工业化国家密集的地方,拥有高度发达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它们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比较接近,消费结构和市场规模也较为一致,彼此能为对方的资本、技术、管理诀窍的流动提供完备的外部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东道国,就很少遇到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方面形成的障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