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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五)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股利不付利息。
  账目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妥善将下列事项入帐:
  (a)公司所有的收入及支出款项,以及发生这些收入及支出的事项;和
  (b)公司所有买进和卖出的货物,以及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第九十七条
  账簿应当置于公司注册办公室保存,或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一处或若干处地方,并随时可以供董事会查阅。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应随时决定是否,以及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条件或规则下,将公司的账目和账册或其中的任何一种给非董事的股东查阅,股东除非有法令授权或经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的特许,没有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目或账册或文件的权利。
  第九十九条
  在每年召开普通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应置备一份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放置在公司,第一次召开普通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宣布营业时起至会议召开前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置备并放置上述报表。
  第一百条
  呈交给公司股东大会的每份资产负债表的副本(包括按法律规定须附在表后的每一文件)以及查帐员报告的副本,必须在大会召开的七天前,送交每一位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人。
  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账目应当按照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确定的方式进行审计,公司未在股东大会上确定审计方式的,由董事会确定。
  通知
  第一百零二条
  (1)公司可将通知亲自送交股东本人,或邮寄到其登记的地址,或(如果他在群岛内没有登记地址)寄至该股东向公司提供的邮寄通知给他的群岛内的地址(如曾提供)。
  (2)邮寄通知的,只要在邮寄通知的信件上正确地写上地址、付清邮资、并将它寄出,即应认为该通知已有效。如发出的是会议通知,则应认为通知的信件在发出后二十四小时生效,如为其他情形的通知,则应认为在信件按正常邮寄速度送达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在群岛内没有登记地址并且没有给公司提供邮寄通知的群岛内的地址的,需发送给该股东的通知,可以以在全群岛范围内发行的日报上刊载广告的形式发送,在载有广告的报纸发行当天中午视为会议通知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发给股份的共同持有人的通知可由公司送交股东名册上该股份下名字列在第一位的共同持有人。
  第一百零五条
  送交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占有该股份的人的通知,可由公司用该人的名字、或用死者代理人的称呼,或破产的受托人、或用任何类似的称呼,用已付邮资的信件邮寄至声称有此项权利的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在群岛内的地址(如有的话),或(在提供此种地址前)按照该股东未死亡或破产时所使用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
  第一百零六条
  每一次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都应按上述规定方式送交下列人员:
  (a)除在群岛内无登记地址而又未向公司提供群岛内的寄发通知给他的地址的股东以外的每位股东;
  (b)由于作为股东的合法代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而获得该股份所有权的每一人员,而该股东若不曾死亡或破产是有权接受会议通知的;
  其他人员都无权收受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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