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全体董事确定;没有决定的,如果董事人数超过三名,则法定人数即为三名,如果董事人数没有超过三名,则为两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机构中即使有空缺名额,依旧任职的董事仍能行使权利,但如果董事的人数减少到不足公司规章所确定的或根据其目的所需要的法定人数。在职董事可采取行动将董事人数提高到法定数,或召开一次公司股东大会,但不得为其他目的行事。
第八十三条
董事们可为董事会议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并决定他任职的期限,但如果没有选出这类主席,或如果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五分钟后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在他们之中选一人作会议主席。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可将他们的任何权力转授给他们认为适当的董事机构中的一名或数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会附加的任何规定。
第八十五条
委员会可为其会议选一名主席,如果没有选出主席,或如果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举行该会议的时间五分钟的后未出席,则出席的成员可在他们之中选一人作会议主席。
第八十六条
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开会及休会。任何会议上提出交付表决的问题均应由出席股东的过半数票决定;票数相等时,主席可投一票决定票。
第八十七条
任何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各委员会议,或其他任何行使董事权利的人所作的一切行为,虽事后发现在委任这类董事或行使上述权利的人员时有某些欠缺,或发现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不合格,仍应视为有效,如同每一个这类人都被正式委任的并具有作为董事的资格一样。
股利与储备金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利,但股利不得超过的董事会所提出的数额。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随时发给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看来是合理的临时股利。
第九十条
公司没有利润的,不得支付股利。
第九十一条
在照顾到对股利有特殊权益的股东(如有此情形)的权利的前提下,所有股利应根据该股份已缴付股款的数额分摊和分发,但公司的所有股份都未缴付股款的,股利应当按照股份的数额分摊和发放。在催缴前,已经缴付的股份股款包括利息,不得按照本条分摊股利。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利前,可从公司利润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自行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于使用的任何地方,在此期间,董事会可自行决定,或是把它用于公司的业务,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
第九十三条
多人为股份的联合股东的,他们中的任何人可以从公司取得股份发放股利或缴付股份股款的收据。
第九十四条
股份上应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利、利息或其他款项都可用支票或付款凭单邮寄至股份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支付,如股东为共同持有人,则可邮寄至股东登记册上名列第一的共同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由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以书面指定的某一人员及其地址。这类支票或付款凭证都应支付给收件人所指定的人。两个以上共同持有人中的任一人,在他作为共同持有人而收到该股份上的任何股利、红利或其他款项时,都可出具有效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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