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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五)

  第六十八条
  未征得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的同意,董事会为公司目的所进行的借款或其他负债(股本发行除外)未清偿部分的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数额。
  第六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董事会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并编订成册:
  (a)董事会任命公司高级职员;
  (b)出席每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名称;
  (c)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各委员会做出的所有决议和会议程序,
  且出席每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册上签名,以供保存。
  印章
  第七十条
  公司印章,只有经董事会授权,并且在一名董事和秘书或董事会为此目的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形下,才能加盖在公司的文书上;该董事和秘书或前述其他人员应当在每一份经其监督盖章的文书上签名。
  董事的离职
  第七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董事应当离职:
  (a)除担任常务董事或经理外,未在股东大会上征得公司同意,在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取得其他利益;
  (b)破产;
  (c)精神失常;
  (d)书面通知公司辞职;或
  (e)在公司订立或参与的合同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但是,在董事成为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或为公司服务的任何法人组织的股东或成员时,如董事在其有利益冲突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上声明了其利益的性质的,董事不应离职;但该董事对上述事项不再享有表决权,如果进行了表决,则不得计算在内。
  董事的轮职
  第七十二条
  在公司的第一届股东年会上,所有董事都应辞去董事之职,在以后的每届股东年会上三分之一的董事应退职,如人数非三或三的倍数,则最接近三分之一数目的董事应退职。
  第七十三条
  每年退职的董事应系从他们最近一次当选起任期最长的董事,至于同一天任职的董事,除非他们之间另有协商,则退职人选以押签决定。
  第七十四条
  退职的董事有重新当选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在董事按上述方式退职的会议上,公司可另选一人补此空缺,在没有另选时,退职的董事如提出愿重新当选的要求,应认为该董事要求重新当选要求已在会上提出而被决议否决。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的人数,并可决定增加或减少的人数如何轮班退职。
  第七十七条
  如果董事会中出现临时空缺,董事会可以进行填补,但被选任填补职位空缺的董事应当继续按照此前最后在该位置的董事的任职期限计算离职期。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随时,任命一人为附加董事,该附加董事应在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上离职,但可以在该次公司股东大会上重新当选为附加董事。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在董事任职期满前免除他的职务,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另外一人代替他的职务。新任命的董事应当继续按照此前最后在该位置的董事的任职期限计算离职期。
  董事会会议程序
  第八十条
  董事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开会,以处理业务和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他们的会议。在任何会议上提出交付表决的问题,均需由过半数的票数决定。票数相等时,主席可投一票决定票。任何一个董事的都可以(而秘书应董事要求则应该)随时召集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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