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因意外事件未能发出会议通知,或者任何股东都未收到会议通知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除宣布股利,审查帐册、资产负债表及董事会与查帐员的报告,选举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以填补退休的职位,以及委任查帐员并确定其报酬外,特别股东大会上处理的一切事务均应认为是特别的事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股东大会在进入事务议程时,必须有符号法定人数的股东出席,除本规章另有规定外,三名亲自出席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开会时刻半小时后法定人数未到齐时,如此会议是应股东的要求而召开的,会议应即解散;如为其他会议,则应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于同样的时刻、同样的地点,或于董事会决定的其他的时刻和其他地点召开;如延期召开的会议在规定开会时刻半小时后法定人数未到齐,则出席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主席(如设有主席)应作主持每次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如果董事会未设主席,或该主席在规定开会的时刻十五分钟后未出席,或不愿主持会议,则应在出席的董事会之间推选一人任会议主席。
第四十八条
主席在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会议的同意下,可以(如会议作出如此决定,则必须)使会议中止,改在另一时间、另一地点续开,但任何休会后续开的会议,除处理原来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会议休会三十天或三十天在上者,则须发出召开延期会议的通知,如同召开原先的会议时一样。除上述情形外,无需发出延期或在延期会议上将处理的事务的任何通知。
第四十九条
除非由三名亲自或受委托出席的股东或由持有在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的一名或数名股东(其股份已缴纳股款的合计数不少于这类股份已缴股款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的当时或以前要求投票,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必须由会议表决的议案都可以举手方式表决,如无人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则由主席决定表决方式;某一决议已以举手方式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通过,或已被否决,加上在载有公司会议记录的簿册中所作的相应记录,即应作为该项事实的确证,无需提供有关赞成或反对该项决议的表决人数及比例的证据。
第五十条
经正式要求而进行的投票必须按照主席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的结果应视为该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不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如票数相等,该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有权投一票
决定票。
第五十二条
因选举主席或延期问题而要求进行的投票必须立即进行;因其他任何问题要求的投票则应在会议上主席指定的时间进行。
股东的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在举手表决时,亲自出席的每一位股东均有一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股东对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股份共同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时,以主要股东亲自投票或由代理人投票所作的表决为准,其他共同持有人不得另行投票,所谓主要股东以股东名册上姓名的排列次序确定。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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