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股票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股票的金额,在股利、公司会议上的表决权及其他事项方面,可享有如同他们持有换成该股票的股份时所享有的同样权利,特权和利益,但股票的持有人不得享受该股票以股份形式存在时股份持有人所不享有的特权或利益。(不包括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公司的偿付金、分派款项、利润及财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规章凡适用于已付清股款的股份的,也适用于股票,其中“股份”及“股份持有人”也包括“股票”及“股票及财产”。
股本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增加股本,增加的总数及分配于股份的金额根据决议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指令,所有新股,在发行前,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形下向当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发出要约,要约根据其已经持有的股份数量按比例发出。要约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表明要约的股份数量并限定接受要约的时限,到期没有接受要约将视为拒绝,要约到期后,或者受要约人明示或暗示地拒绝了该要约,董事会即可以以其认为对公司有利的适当方式处置该部分股份。董事会可以按照这种方式处置任何在董事会看来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实现要约的新股。
第三十五条
新股与已有的股份在股款支付、留置权、转让、没收和其他事项等问题上适用同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决定:
(a)将全部或部分股本合并,并分为若干大于现有股份面额的股份;
(b)将现有股份或其中部分再分成若干金额小于公司组织规章规定的股份,但须遵照
公司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c)撤消在通过决议日尚未被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的任何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在发生了某一法定认可的特殊事件后,取得和遵循了法律所需的同意下,减少其股本,用以赎回股本的储备金或股份溢价。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须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年会的日期与下届年会的日期之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可以在上届股东大会中通过决议决定,或者如果没有做出该决定的话,在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的接下来的三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指定会议召开的地点。未按前述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在随后的一个月内,任何两个股东都可以尽可能按照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前述股东大会称为普通股东大会;股东年会以外的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可以任何它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如任何时候在群岛内没有足以构成法定人数的董事,则公司的任何一位董事会或任何两位股东可按照与董事会召开会尽可能按照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法第六十条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七天(不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的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的当日)通知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涉及特别事务的,还需说明该事务的一般性质,通知须按本法规定方式或由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方式(如有此情形)送交公司规章规定有权从公司收到这类通知人;即使通知上的期限少于本规章规定的期限,如该期限经全体股东同意,该公司会议仍应认为是正当召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