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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五)

  董事会拒绝转让登记的,必须在转让证提交公司后的两个月内将拒绝通知送交受让人。
  第十九条
  一股东死亡时,其他一名或数名股东(如死者为股份的共同特有人)和死者的合法代理人(如死者为单独持有人)是公司承认的唯一能享有该股份利益的人:但本规章的规定并不免除已死的共同持有人的财产对其与他人共同拥有的任何股份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股东死亡或破产而获得该股份所有权的任何人,能提出董事会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适当证据的,可选择将自己登记为股份的持有人,或指定其他人登记为股份的受让人,但不论在哪一种情形下,董事会都有权拒绝或暂停其转让登记,如同董事会有泉拒绝或暂停为该股东在死亡或破产前所作的股份转让(如有此情形)进行登记一样。
  第二十一条
  由于股东死亡或破产而获得该股份的任何人,对股利及其他收益与原股东具有同等权利,但是在其被登记为该股份的股东前,不得行使需具有股东资格才能享受的有关公司会议方面的任何权利。
  股份的没收
  第二十二条
  如股东在指定付款之日不支付任何催缴款或分期交付的一期款项,董事会在该催缴款项或分期交付之款项未全部付清期间,可随时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缴款项或分期交付之款项,以及这些款项上的任何利息。
  第二十三条
  通知应指定一个宽限期(不得早于通知发出日算起的十四天),要求在该日期之前付清通知上要求支付的款项,通知上应写明,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不能付清,该催缴股款的股份将予没收。
  第二十四条
  如上述这类通知上的要求未履行,则董事会可在通知上要求支付的款项未付清前,随时通过决议将任何股份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出售或作其他处置,在出售或处置前,董事会可以随时根据认为适当的条件,撤销没收。
  第二十六条
  被没收股份的人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对没收时该股份上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仍负有向公司支付的责任。但当公司已收齐该股份上的所有款项时,他的责任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作的书面声明,如写明声明人为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的某一股份已在声明上所说的日期、被正式没收。这一声明即作为该项事实的最终证据,任何人不得再声称对该股份有所有权。公司在出售或处置股份时可接受买主给予该股份的对价(如有此情形),而将该股份过户给买主,该人可登记为该股份的股东,而对所付款项的用途不负任何责任,其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没收、出售或处置手续的不合规则或无效而有所影响。
  第二十八条
  根据股份发行条件应于指定日期缴付的任何款项,不论其为股份的面值或股份的溢价,如果没有缴付的,可援用本规章有关没收的条款,视同该款项已经正式催缴并发出通知而没有缴付一样,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将任何已缴清股款的股份换成股票。也可将任何股票再换成已缴清股款的任何面额的股份。
  第三十条
  股票持有人可将股票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方式及依据与换成股票的股份在换成前转让的方式及根据相同,或在情形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与之相似;但董事会可随时规定可流通股票的最小金额,但最小金额不得超过换成股票的股份的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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