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债务的独立
(1)独立资产公司就某一特定的独立资产对他人产生债务或产生其他法定债务的:
(a)该项债务仅及于以下资产,并且该债权人就其债权仅对以下资产具有追索权:
(ⅰ)首先是归于该独立资产的资产;
(ⅱ)其次,该独立资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足部分由独立资产公司的总资产偿付,但应限定在保证该独立资产公司的总资产超过岛内治理机构合法要求的最低资本额的范围内;
(b)此项债务以及债权人的追索权不得及于其他独立资产。
(2)如果独立资产公司对他人的债务:
(a)非因某一或若干个特定的独立资产产生的;或
(b)法定债务非因某一或若干个特定的独立资产产生的,
此项债务和债权人的追索权仅及于该公司的总资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总债务和总资产
(1)不能归属于独立资产公司的任何独立资产的债务,应当从公司总资产中清偿。
(2)独立资产公司的收益、收入和获得的其他财产或权利,不属于任何独立资产的,应当计入并构成公司的总资产。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
(1)尽管法律、法规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独立资产公司清算时,清算人应当:
(a)只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款设定的程序处置公司资产;
(b)清偿独立资产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时,用公司资产向那些按照本章的规定享有追索权的人进行偿付。
(2)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以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有关保护独立资产公司的事项,本章规定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相冲突的,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接管令
(1)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如果独立资产公司就以下条件满足法院要求:
(a)公司归属于某一特定独立资产的资产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该独立资产债权人的债权(除非独立资产债权人对公司总资产没有追索权,此时应当动用公司的总资产清偿);和
(b)根据本条规定做出的命令可以实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目的,
法院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就该独立资产做出一项接管令。
(2)接管令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独立资产做出。
(3)接管令应当具体指令一个接管人为以下目的管理归属于独立资产的营业和独立资
产:
(a)依次关闭属于或可归于独立资产的营业;和
(b)将归属于该独立资产的资产分配给对独立资产有追索权的人。
(4)接管令:
(a)独立资产公司已经清算的,可不做出;和
(b)独立资产公司清算程序一经开始,即失去效力,但不影响接管人或其代理人在此之前做出的行为的效力。
(5)已有独立资产处于接管令管辖之下的独立资产公司,其做出的自愿清算决议,未经法院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思十四条 接管令的申请
(1)下列主体可以申请独立资产公司的某一独立资产的接管令:
(a)该独立资产公司;
(b)公司董事;
(c)有关该独立资产的公司债权人;
(d)该独立资产的独立资产股份持有人;
(e)开曼群岛货币管理机关。
(2)法院对下述申请进行审理后,:
(a)发布接管令申请;
(b)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五款,同意公司自愿清算决议的申请,
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做出临时命令,或延期审理。
(3)就独立资产公司的某一独立资产申请接管令的通知,应当送达给:
(a)该独立资产公司;
(b)开曼群岛货币管理机关;和
(c)法院指定的其他人,
在命令做出前,应当给予上述所有机构或人员向法院陈述的机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接管令的管理
(1)独立资产的接管人:
(a)可以从事实现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目的所需的任何行为;且
(b)应就独立资产的或可归于独立资产的营业和资产,拥有全部的董事职权。
(2)接管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
(a)就任何职权的范围或行使发布指示;
(b)解除或变更接管令;
(c)就接管过程中的任何事项做出命令。
(3)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接管人应被视为独立资产公司的代理人,除存在欺诈、轻率、疏忽或恶意行事外,接管人不因行使职权而招致个人责任。
(4)任何人基于善意与接管人进行交易时,无需询问接管人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
(5)申请做出后,且在接管令的有效期间:
(a)针对与该接管令之下的独立资产有关的独立资产公司的诉讼,不得发起或继续,该公司也不得发起或继续任何诉讼;和
(b)对该接管令之下的独立资产的或可归于该独立资产的营业或资产,不得强加担保或进行任何法律程序。
但法院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除外。
(6)在接管令有效期间:
(a)该接管令之下的独立资产的或可归于该独立资产的营业或资产有关的董事职权终止;
(b)独立资产接管人有权,如同接管人是该公司的董事一样,就公司总资产有关的事项,出席独立资产公司的所有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但该独立资产相关债权人对公司总资产没有追索权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六条 接管令的解除
(1)除非法院认为接管令的目的已经实现、实质上实现或不可能实现,否则法院不应解除接管令。
(2)经审理解除或变更接管令的申请后,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做出临时命令或延期审理。
(3)法院因接管令的目的已经实现或实质上实现而解除对独立资产公司某一独立资产的接管令的,接管令一经解除,法院可以指令由接管人对公司债权人就独立资产有关债务已做出的支付应被视为已经充分清偿了此项债务,该债权人就该独立资产对公司的请求权也应视为消灭。
第二百四十七条 接管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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