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记官一经收到下列文件:
(a)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四条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注册申请;
(b)本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重新注册申请;
(c)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
(d)请求签发本法授权公司登记官签发的任何其他证书的申请,
上述文件应当附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快递费,公司登记官应当在申请递交后的下列时限内完成对申请的处理:
(ⅰ)中午十二点整或之前收到申请和所有费用的,在该工作日结束时;或
(ⅱ)中午十二点之后收到申请和所有费用的,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中午十二点之前。
(2)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快递费金额为:
(a)对于本条第一款(a)或(b)项的申请,快递费为400元;
(b)对于本条第一款(c)或(d)项的申请,快递费为25元。
第十二章 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
第二百二十一条 存续申请
(1)按照岛外其他任何法域法律,以有限责任设立、注册或存在的有股本的法人团体(在本章称为“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公司登记官申请依照本法以存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豁免公司。
(2)如果注册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登记官应当给予注册:
(a)注册申请人设立、注册或存续的法域(以下在本章中称为“相关法域”)的法律允许或不禁止该注册申请人以本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的转换;
(b)注册申请人向公司登记官支付了注册费,费用金额与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豁免公司登记费相同;
(c)注册申请人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了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a)项和(b)项列举的文件(本章称为“特许文件”);
(d)注册申请人名称是公司登记官根据本法第三十条可以接受,或注册申请人同意在注册后六十天内将公司名称改为一个公司登记官可以接受的名称;
(e)注册申请人已经将其拟在岛内设立的注册办公室的地址通知公司登记官并进行了备案;
(f)注册申请人声明其将继续主要在岛外进行经营,该声明应当由一位董事签署并在公司登记官处备案;
(g)在任何法域内,都没有对注册申请人提起的诉讼申请或其他类似程序,也没有做出命令或通过决议终止或清算该注册申请人;
(h)在任何法域内,没有为注册申请人任命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接管、托管、管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的业务或其财产或它的任何部分;
(i)在任何法域内,没有实施或做出中止或限制注册申请人的债权人权利的计划、命令、谅解和其他类似和解;
(j)注册申请人能够偿付到期债务;
(k)注册申请是善意的,且无意对注册申请人的现有债权人进行欺诈;
(l)注册申请人应当已经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由一位董事签署的承诺函,表明注册申请人已经或将在二十一天内向其担保债权人通知该注册行为;
(m)注册申请人缔结的合同或做出的承诺所要求的对该转换的同意或批准已经获得、放弃或被免除;
(n)该转换为注册申请人的特许文件所允许或已经按照特许文件得到批准;
(o)与该转换有关的法域法律已经得到或会得到遵守;
(p)注册申请人的构成形式或实际形态为本法规定的可设立为股份有限豁免公司的形式;
(q)一经注册,注册申请人将不再依据相关法域的法律设立、注册或存在;
(r)注册申请人(或注册申请人以存续方式注册后)如未按照任何法律申领执照即不得在岛内进行营业的,注册申请人已经申请或获得了所必需的执照;
(s)公司登记官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进行注册不违反公共利益。
(3)按照本条第二款(g)项、(h)项、(i)项、(j)项、(k)项规定,在公司登记官处备案一份一位董事的自愿声明或宣誓书,表明经审慎询问,该董事认为这些项规定均得到满足,并且该声明或宣誓书应当载有一个在该声明或宣誓书做出前最后可行日期注册申请人的资产和债务的陈述。
(4)任何董事没有合理根据即做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声明或宣誓书的,视为违法,经简易审判,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和五年监禁。
(5)在不损及第九章效力的前提下,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按照本法以存续方式临时注册为股份有限豁免公司;
(6)如果注册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登记官应当给予临时注册:
(a)注册申请人满足本条第二款(a)项、(c)项、(e)项、(f)项、(g)项、(h)项、(i)项、(j)项和(p)项的要求;
(b)注册申请人向公司登记官支付了一千五百元的登记费。
(7)按照本条第二款(g)项、(h)项、(i)项、(j)项和(p)项规定,在公司登记官处备案一份一位董事的自愿声明或宣誓书,表明经审慎询问,该董事认为这些项规定均得到满足,并且对该声明或宣誓书准用在细节上做必要修改后的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8)本条第二款(b)项、(d)项、(k)项、(l)项、(m)项、(n)项、(o)项、(q)项、(r)项和(s)项的要求一经得到满足,公司登记官应当对根据本章进行临时注册的注册申请人进行注册,对有关事项准用在细节上做必要修改后的本条第三款规定。
(9)临时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
(a)在注册后六十天内,向公司登记官递交按照本条第二款(c)项和(e)项要求进行的信息变更的详细内容;
(b)在临时注册后每年的一月份,在公司登记官处,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格式,备案一份自愿声明或宣誓书;
(c)在临时注册后每年的一月份向公司登记官支付一千元的费用。
(10)进行临时注册的注册申请人截至注册年度的六月三十日未能符合本条第九款(b)项和(c)项规定的,临时注册终止,但不影响注册申请人按照本章的要求重新进行临时注册。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下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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