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条 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
每一个外国公司都应当:
(a)在每一份邀请认购在岛内的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家;
(b)在岛内每一个营业地点以显著的方式展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家;
(c)以清晰易读的字符在单据的抬头处、信纸、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标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和该外国公司设立地所在国家;
(d)如果该外国公司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应当在岛内使用的每一份前述招募说明书和单据的抬头处、信纸、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告知这一事实,并且应当在公司岛内的每一个营业地点标示这一事实。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
任何需要送达给外国公司的传票或通知,经发送给任何外国公司按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c)款或第二百零七条(c)款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姓名和住址的接收送达人,并被留置在或邮寄至该递交地址,即为完全送达。
但下列情形下除外:
(a)外国公司未能向公司登记官递交授权代表该外国公司接收送达的传票或通知的居住于岛内的人的姓名和住址的;
(b)在任何时候,所有姓名或地址被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授权接收送达人死亡或不再在岛内居住,或拒绝代表公司接收送达,或由于任何原因不能送达的;
一份文件可以通过留置或邮寄到外国公司在岛内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送达。
第二百一十条 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
(1)在下列情形下,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契约是或被视为是盖章的协议书或契约:
(a)如果该契约是:
(ⅰ)已加盖印章的;
(ⅱ)明确表示是协议书,或明确表示该契约将作为一份协议书订立,或以其他方式在表面上表明该契约意图成为协议书;
(b)如果已经按照下面的要求订立了该契约:
(ⅰ)按照公司设立地所在法域的法律;
(ⅱ)按照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无论是否如此命名)
(2)一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订立的契约符合任何法律关于契约是或被视为是盖章订立的协议书或契约的要求。
(3)一份契约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a)项规定订立并且该契约的订立也符合本条第一款(b)项要求的事实,可以通过一个证人在一个公证人或其他任何法域中可以管理誓言的人面前做出的关于契约订立的宣誓书或宣誓声明进行证明。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协议书等的订立
(1)外国公司可以,以盖章的协议书或契约,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在岛内订立盖章的协议书或契约。
(2)盖章的协议书或契约,在岛内经代表外国公司的代理人签字的,应当对该公司有约束力,并且具有如同该公司自己签署一样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
如果外国公司不再在岛内进行营业或不再拥有营业地点,该公司应当将这一事实通知公司登记官,从通知作出之日起,该外国公司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任何文件的义务应当终止:
如果公司登记官因任何其他原因认为该外国公司已经停止在岛内营业或不再拥有营业地点,公司登记官可以合法地终结该外国公司的档案,该公司的档案一经终结,该公司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任何文件的义务即行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
任何外国公司违反本章的前述规定的,公司和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或其代理人,构成违法,应当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如果是持续违法,按照违法持续期间,处以每天十元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中的定义
在本章中,
“董事”,就一个外国公司而言,包括外国公司董事及通常依据其指令行事的任何人;
“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转让或股份登记办事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
公司登记官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时,禁止任何在岛内的外国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的销售或在岛内进行要约邀请他人认购任何外国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外国公司违反该禁止规定的,该外国公司和所有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当经简易判决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任何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不交付罚款的,处以附加或不附加强迫劳役的三个月监禁。
第十章 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 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
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有限责任公司,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外,视同为按照本法组建或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法律;
(b)担保有限公司,视同为按照本法组建或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法律;
(c)非有限责任公司,视同为按照本法组建或注册的无限公司一样适用法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设立日期
对既存公司设立日期的明示或默示的提及构成公司按照在岛内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律设立和登记日期的证明。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的保留
既存公司的章程,只要不与本法的明示规定相冲突,在其变更或废除前,均应有效。
第十一章 一般事项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
(1)对于本法规定或要求归档的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任何文件、通知或回执,或签发任何证书,或公司登记官提供的有关文件副本,本法其他地方没有具体规定费用的,则应当支付下列金额的费用:
(a)归档费……………………………………………………………………20元
(b)证书签发费……………………………………………………………….30元
(c)提供一份文件副本(按照每页七十二个词计算)的费用……………..30元
(2)经裁量,公司登记官可以延长本法要求的做出任何事情的期限,无论规定时间是否已经届满。
第二百二十条 快递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