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四)
李寿双
【关键词】开曼
公司法 离岸公司 避税地 壳公司 免税公司 豁免公司
【全文】
第六章 停业公司的除名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
(1)如果公司登记官有合理理由相信一个公司没有进行营业或没有运营,他可以将该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一经除名,该公司应当解散。
(2)代表公司要求将该公司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应当支付二十元的费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停业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
如公司已进行清算且无在职的清算人或该公司事务已经全部终止,可以将该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一经除名,该公司即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
公司登记官应当立即发布一个政府通告,公布公司已经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以及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时间和理由。该通告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刊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如果一个公司或任何股东或债权人认为自己因公司被按照本法规定除名出公司登记册而受到侵害,经该公司、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在公司被除名后两年或总督同意的不超过十年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该公司在被除名时正在进行营业或处于运作过程中或存在其他情形,出于公正该公司应当重新登记到公司登记册中,法院可以命令在该公司支付与新设立或注册公司费用相等的恢复登记费后按照法院认为公正的条件重新登记该公司名称,一经重新登记,即视为该公司如同没有被除名过一样继续存在;并且法院可以在该命令或随后的命令中出于公正指令或规定将该公司和所有其他人的名称恢复原状,如同公司的名称没有被除名过一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责任保留
任何公司按照本法规定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不应影响公司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或股东的责任,这种责任如同公司没有被解散一样继续存在并可以强制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
不得对公司登记官根据本章从事的任何行为或做出的任何事情附加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
授予或属于本法下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公司的任何财产,在公司被除名后,应当授予财政秘书为本岛的利益掌管,并且应当由总督进行处置。
第七章 豁免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拟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公司主要在群岛外开展业务的,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豁免公司的登记
对满足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公司,公司登记官可以将其注册为豁免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拟注册公司的声明
拟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由一个认购人签署的声明,保证拟注册的豁免公司将主要在群岛以外运营。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
豁免公司的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在此情形下,股份只能在公司的账簿上转让,豁免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可流通的或无记名的:
除非该股份已经完全缴付了股款且不可估价,否则不能以可流通的形式或无记名形式发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
可流通股份或无记名股份可以兑换不可流通股份,反之亦可。
第一百八十七条 年度回执
在每一个豁免公司注册后的每一年的一月,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官出具一份回执,以声明的形式表示:
(a)自从前一份回执做出之日或公司注册之日起,该时间视情形而定,没有对组织大纲作任何修改,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对公司名称所作的修改或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已经报告的修改除外。
(b)自从最后一份回执发出之日或自从豁免公司注册之日,该时间视情形而定,该豁免公司的运营主要是在群岛以外进行的;和
(c)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已得到并正得到遵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年费
(1)每一个豁免公司应当在注册后的每一年的一月份向群岛支付下述费用:
(a)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年费为470元;
(b)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但不超过820,000元的,年费为660元;
(c)注册资本超过820,000元但不超过1,640,000元的,年费为1384元;和
(d)注册资本超过1,640,000元的,年费为1968元;
(2)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年费应当连同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要求的回执一同递交。
(3)豁免公司未能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年度回执,或未缴付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应当处以以下金额的罚款:
(a)如果公司在四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回执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33.33%;
(b)如果公司在七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回执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66.67%;
(c)如果公司在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费金额的100%。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任何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豁免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停业公司并按照本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但该处理不影响公司按照初次注册的程序重新注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
在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措施之前,登记官应当向未按时递交回执或缴费的公司发出为期一个月的通知,如果该公司在通知期限届满前补缴年费和回执,即应当视为已经遵守了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声明中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