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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b)在任何债权人对公司发起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做出的有利于任何债权人的判决、裁定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满意的执行;
   (c)已向法院证明公司无力偿付其到期债务。
   第九十六条 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
   向法院递交的公司清算申请均应当以请求书的形式做出,请求书可以由公司,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或出资人,或所有的或部分的前述人,共同或单独递交;应申请而发出的所有命令均应当对所有债权人和所有出资人同等有利,就如同命令是针对债权人和出资人的联合申请做出的一样。
   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
   法官可以在法官办公室中进行任何本法授权法院从事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的开始
   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应当视为在公司清算请求书递交之时开始。
   第九十九条 法院可以发布禁令
   法院可以,在本法规定的公司清算请求书递交后,公司清算命令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刻,经公司或任何公司债权人或出资人的申请,在法院认为合适的条件下停止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的进行;并且法院还可以在上述请求书递交后首次任命清算人之前,临时任命一个公司财产的官方清算人。
   第一百条 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
   审理请求书时,法院可以在收取费用或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下驳回请求书,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对请求书的审理,并且可以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临时命令或任何其他命令,法院做的任何命令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
   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行动或其他程序都不应当继续进行或开始新的针对公司的诉讼、行动或其他程序,但没有法院参与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
   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公司应当立即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命令的副本,登记官应当在该公司的登记薄中做一个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 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
   经公司任何债权人或出资人提出动议申请,并且有满足法院要求的证据表明所有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法律程序都应当中止的,法院可以,在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的任何时候,做出命令,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将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法律程序全部终止或暂时中止。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
   法院做出股份资本担保有限公司的清算命令后,该公司的任何未征缴的股份资本均应当视为公司资产,并应被视为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特殊之债,负债额即该股东持有股份的未缴付股款额,并且该项债务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偿付。
   第一百零五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
   法院可以,就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事项,考虑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可以指令以法院确定的方式召集、召开和举行债权人或出资人会议以明确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法院可以任命债权人或出资人会议的主席,被任命的主席负责向法院汇报会议的结果;并且应当考虑到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款金额和每一位出资人按照公司的规章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官方清算人
  第一百零六条 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为推进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和协助法院工作,可以任命一人或数人为官方清算人;法院如果认为合适的可以临时地或非临时地将任命官方清算人,如果有数人被任命为官方清算人的,法院应当明确宣布需要或授权由官方清算人进行的事务将由所有清算人、某一清算人或是某些清算人承担。法院还可以确定清算人被时是否要做出保证和做出了何种保证;如果没有任命官方清算人,或者在官方清算人职位空缺期间,所有公司财产应当由法院监管。
   第一百零七条 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
  (1)任何官方清算人都可以辞职或者被法院以适当的理由免除职务;由法院任命的官方清算人职位的空缺应由法院予以填补。
  (2)应当按比例或其他方式对官方清算人支付工资或报酬,金额由法院指定;如果任命了多个官方清算人的,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比例在他们之间分配报酬。
  第一百零八条 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
  对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应为他被任命到的具体公司的官方清算人,而不应以其人名字来表述;该清算人应当监管或控制所有的公司事实上或表面上享有权利的财产、动产和无形财产,并且应当履行法院赋予的与公司清算有关的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官方清算人的权限
  官方清算人,经法院同意,应有下列权限:
  (a)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发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做出答辩;
  (b)为有利于公司清算,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
  (c)用公开拍卖或私下订约的方式出售公司的不动产和动产、财产和无形财产,清算人有权将这些财产整体转让给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者将这些财产分开出售;
  (d)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进行任何行为或执行所有的协议、收据和其他文件,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该行为或执行使用公司印章。
  (e)在任何出资人以其不动产抵偿债务的破产或无力清偿中,证实、归类、请求和提取其股利;并将为偿付债务而提取或收到的股利作为破产或无力清偿的出资人的独立债务,与其他独立债权人按比例分割;
  (f)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出具、承兑、制作和背书任何汇票或本票,不时地以公司资产作担保筹集必要的款项;前述代表公司出具、承兑、制作和背书汇票或本票在公司承担义务上的效力应视为该汇票或本票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在营业过程中出具、承兑、制作和背书的;
  (g)如有必要,以其正式名称出具管理已经死亡的出资人遗产的委托状,并且以其正式名称从事从出资人处或出资人的不动产中获取支付所需的任何其他行为,但是不能为了便利而以公司的名义做出以上行为,在此类情形下,任何到期的金钱债权,为使官方清算人出具委托书或收回金钱目的,都应当视为是官方清算人自己的享有的;和
  (h)做出和执行终止公司事务和分派公司资产所需要的任何其他事情。
  第一百一十条 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可以,通过任何命令,规定官方清算人可以不经法院同意或不受法院干预行使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任何权限,如果官方清算人是被临时任命的,法院还可以在任命官方清算人的命令中限制和禁止官方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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