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购股票者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
(3)组织大纲签署人应当在其名字的对应处注明其认购的股份数量。
(4)组织大纲可以规定拟成立公司的设立宗旨,也可以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于实现此目的有关的业务。如果组织大纲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宗旨,或虽有规定公司设立宗旨但未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实现公司设立宗旨有关的业务,则公司享有从事不为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业务的权力和授权。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是按照股东责任限定于未缴付股份之股款金额范围内的方式组建的,即本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组织大纲中还应当载明:
(a)股东责任受到限制的声明;和
(b)拟注册资本的数量,且需载明每股单价。
如果豁免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无面值股份募集,则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公司发行无面值股份的总额。
豁免公司不能同时将其资本划分为固定面值股份和无面值股份。
(2)公司资本划分为一种以上种类股份的,组织大纲中可以声明持有某种类别股份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责任不受限制。
(3)公司资本、股份定值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总额的可以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货币表示和认购。
(4)豁免公司仅将其资本划分为无面值股份的,对该公司任何无面值股份的授权或发行,或预期的授权或发行,不能仅因为该授权或发行,或预期的授权或发行,是在1989年11月20日之前做出的而无效。
第九条 担保有限公司
(1)根据本条第二款,如果公司是按照股东责任限定于公司清算时其应当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的方式组建的(即本法所称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大纲还应当载明如果公司在股东保有股东身份的期限内或其后一年之内清算,每一位股东都承担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并且对其不再是股东之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以及清算公司的成本、费用和开支承担偿付义务。为调整出资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可以将股东承担上述义务的金额限定到一个具体的数量以内。
(2)公司资本划分为一种以上种类股份的,组织大纲中可以声明持有某种类别股份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责任不受限制。
(3)担保有限公司可以拥有股本。
第十条 组织大纲的变更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变更其组织大纲中有关公司设立宗旨、权力或其他具体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
(1)公司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公司注册办公室的位置由岛内的一个地方变更到另外一个地方。
自变更公司注册办公室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公司应当向登记官递交一份经认证的该董事会授权决议副本。
(2)在上述通知做出之前,公司将不被认为依照本法拥有办事处。
第十二条 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
组织大纲需由每一位出资人签署,组织大纲签署时至少应当有一个证人在场并由证人证明签署行为。组织大纲一经登记即对公司和股东产生同等约束力,就如同每一位股东已经在组织大纲上签字盖章一样,且股东本人、股东的继承人、遗产执行人和管理人均承诺依照本法遵守组织大纲的所有条款。任何股东按照公司组织大纲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被视为该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
(1)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授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组织大纲中的下列条款,以实现:
(a)通过增发适当数量的新股增加其股本;
无固定面值股份的豁免公司可以通过增设其认为适当数量的无面值股份增加其股本,也可以通过此方式增加可供发行无面值股份的累计资产。
(b)将所有或部分股本合并或拆分为面值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c)将所有或任一已缴付股款的股份转换成债券,并将该债券再转换成以任意货币支付的已缴付股款股份;
(d)将所有或任一股份再拆分为面值小于组织大纲规定金额的股份,但拆分前和拆分后的股份中已缴付股款和未缴付股款的比例应当等同。
(e)注销在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仍未被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的股份,同时按照所注销股份面值的金额将公司股本做相应减少,如果注销的是无面值股份,则相应减少构成股本的股份数量。
上述(b)、(c)、(d)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无面值股份。
(2)本条第一款赋予公司的权限的行使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3)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资本货币欧元更替为欧元,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规定则自动做出相应修改,原由其他货币计价的公司资本使用欧元重新计价。公司组织大纲中如对转换率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进行转换;如无具体规定,则按照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指令进行转换。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
(a)采取措施将公司用欧元计价的单股面值或担保资本金额调高或调低为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欧元的某一倍数;
(b)尽管本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做出特别决议,但是如果公司的名称中提及一种被欧元取代的货币或其简写,则:
(ⅰ)变更公司名称,删除提及被取代货币的文字或以欧元或欧元的简写替代该文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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