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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一)

  第一百六十七条 查封和执行无效
  第一百六十八条 欺诈性的优先偿付
  第一百六十九条 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条 对伪造账簿的惩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做伪证的惩罚
  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院的规则
  第六章 停业公司的除名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责任保留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
  第七章 豁免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豁免公司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拟注册公司的声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年度回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年费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声明中的虚假陈述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虚假陈述的惩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受到禁止的业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出售证券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
  
  第八章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条 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
  第二百条 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取消注册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
  第九章 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
  第二百零四条 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
   第二百零五条 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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