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
法院的特别权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
第一百三十条 法院的累积权限
命令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行命令的权限
公司自愿清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知的发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自愿清算的后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条 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第一百四十二条 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算人职位的空缺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命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权利的保留
第一百四十九条 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
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
补充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账簿的检查
第一百六十条 受让人的诉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债务的证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优先清偿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协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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