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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一)

  第八十二条 汇票和本票
   第八十三条 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
   第八十五条 文件的证明
   和解与重组
   第八十六条 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
  第八十七条 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
  第五章 公司和社团的清算
  导论
  第八十九条 出资人的定义
  第九十条 出资义务的性质
  第九十一条 出资人死亡
  第九十二条 出资人破产
  第九十三条 出资人结婚
  由法院进行的清算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
   第九十七条 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的开始
   第九十九条 法院可以发布禁令
   第一百条 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
   第一百零二条 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
   第一百零三条 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
   第一百零五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
         官方清算人
  第一百零六条 官方清算人的任命
   第一百零七条 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
  第一百零八条 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官方清算人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条 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
  法院的一般权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征收和运用资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 催缴股款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账目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资人代表的失职
  第一百二十条 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费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解散
  第一百二十五条 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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