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
第四十条 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股份或债券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名册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
第四十七条 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
股东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
第四章 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
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
第五十三条 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抵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
第五十六条 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会议
股东保护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会计和审计
第六十条 特别决议的定义
第六十一条 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特别决议的备案
第六十三条 特别决议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
第六十五条 检查员的权限
第六十六条 检查员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 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
第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通知
第六十九条 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
第七十条 对公司通知的送达
第七十一条 邮寄送达
第七十二条 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
第七十五条 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
仲裁
第七十六条 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
罚则
第七十七条 罚则;罚款的运用
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第七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的修改
非盈利团体
第八十条 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
合同
第八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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