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参与
(一)贷款参与的概述
为维护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或为维护借款人的声誉,贷款银行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希望借款人知悉其在贷款交易市场上转让针对该借款人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通过“贷款参与”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的贷款权利义务转让给贷款受让行。贷款银行(出让方)与贷款受让行签署参贷协议,贷款出让行同意将债务人向其支付的本息按照约定的参贷比例转付给贷款受让行(或称为“参贷行”),同时参贷行向贷款出让行提供资金并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
就对外关系而言,贷款出让行名义上仍是贷款银行,参贷行与借款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贷行对借款人亦无直接追索的权利。因此,即使贷款文件禁止贷款转让,贷款银行仍可以通过“贷款参与”方式转让贷款及其风险。
(二)贷款参与的种类
1. 贷款资金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
贷款资金参与是指参贷行(受让行)根据参贷比例或份额(通过贷款出让行,如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出让行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或支付的利息后,则应根据参贷比例或份额将该款项支付给参贷行的贷款参与形式。
贷款资金参与的模式可用图7-2分析:参贷行通过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与其参贷份额相等的特定数额的贷款资金,并约定在借款人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牵头行将按照参贷行提供的贷款份额比例分配牵头行所得的全部还款。但除此之外,牵头行不承担向参贷行还款的义务。通过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牵头行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参贷行。
图2: 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示意图(略)
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的优势:(1)贷款银行(牵头行)可以将贷款分为不同的份额向不同的参贷行转让贷款;(2)通过参贷方式,贷款银行可以获得特定的收益,贷款银行可以赚取借款人还款利息与其向参贷行的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3)不必担心贷款银行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人之间的良好关系;(4)可以排除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中禁止转让条款的约束;(5)税负优势。贷款参与方式不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因此,贷款参与方式具有便利与成本优势等方面的优势。
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的不足:(1)对参贷行而言,其须承担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牵头行)的信用风险。贷款银行有可能因借款人违约而无法获得还款,也可能因牵头行的破产而无法获得其已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款项的偿还。一方面,由于参贷行并非借款人的债权人,参贷行对借款人并无直接的还款请求权,且参贷行亦无权获得贷款协议项下的有关权益,如补偿性条款、投票表决以及管理贷款等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参贷银行仅是牵头行的无担保债权人,如果牵头行破产,参贷行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2)对贷款银行而言,其不能通过贷款参与方式解除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且一般须承担贷款管理的费用。
2.风险参贷(Risk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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