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存在两个主要问题。首先,从形式上看,该条款表述含糊,涵义暧昧。“违规”是“流入股市”的定语还是同位语?换言之,“流入股市”本身就是“违规”,还是既有违规的流入,也有合规的流入?如果是后者,违规与合规的界限又在哪里? 其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旨在限制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从而隔绝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风险。但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无法获得畅通的融资渠道,将难以发展壮大;如此则实力雄厚的做市商群体无法形成,进而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也将受阻。实际上,目前获得监管机构首肯的证券承销贷款和股票质押贷款已经使得该条款趋向于名存实亡。因此,建议删除该条款。
【注释】 《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部分第(15)小节:“……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在最初的意义上,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区别表现为是否在有形的证券交易所内集中进行交易。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达,交易所的电子化(无形化)已是大势所趋,交易所大厅被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取代:竞价过程可由计算机处理,交易者通过计算机终端输入竞价并查看整个市场的价格情况。场外交易也日益通过计算机网络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物理意义上的交易所已不能充分体现两者间的区别,还有必要考查二者不同的市场组织方式(竞价与做市)和价值/功能取向(安全、稳定与便捷、效率)等因素。
但需要指出的是,自动报价系统仅仅集中提供报价,并不集中组织交易,交易仍然通过买方或卖方同做市商的一对一联系来实现。
在纽约交易所,每个专家经纪人固定经营几种证券,既可作为自营商自己买卖证券,也可接受经纪商和其它自营商的委托代理买卖证券,但不与场外的客户直接发生委托关系。专家经纪人的纽约证交所内最重要的经纪人,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当买卖双方喊价相差较大,供需出现暂时不一致时,专家经纪人有义务用自有资金以稍高的买价或稍低的卖价买卖其经营的证券,以维持交易的持续进行。由此,专家经纪人又被称为“场内做市商”。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电子通讯网络)的简称,于1997年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交易指令处理规则》在NASDAQ系统内建立。《交易指令处理规则》要求NASDAQ的做市商和经纪商将客户的交易指令直接输入到ECNs中,由ECNs为其自动寻找对手撮合交易,其报价也作为ECNs报价显示在计算机终端上。对于做市商而言,在收到客户的委托指令,而该指令与其自己的报价不符时,他有两种选择:或者改变其报价而与客户成交,或者将该指令输入ECNs并从而形成与其报价相竞争的ECNs报价。
198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静安信托投资分公司在上海西康路设立了全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
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为当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使其他地方也跃跃欲试,但并未得到作为当时证券市场管理者的人民银行的首肯。各地名为“证券交易中心”的集中交易场所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此政策的规避和变通。它们基本上是有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地方分行批准设立的,虽然不是真正的交易所,却基本照搬两家交易所的格局。在其建立后,地方上的很多小型股票在此挂牌交易。从1993年开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这些证券交易中心开始与两家交易所联网运作,实际上成为前者的异地交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草案)》(199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在第三章“证券的交易”中将场外交易作为与交易所交易并列的交易方式;在第八章“证券交易场所”中专列第二节“场外交易场所”。参见卞耀武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3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