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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回顾与前瞻

  柜台交易市场和做市商的监管以自律为基础。我国的证券自律组织主要是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由于交易所要承担交易所交易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柜台交易市场监管需主要依靠证券业协会。可以考虑由证券业协会制订相关交易规则(经证监会批准),并负责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
  
  3. 多层次退出机制:互联互通的关键
  保持证券市场活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严格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交易所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只进不出”的做法,既是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2001年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状况,初步建立起了主板退出机制。
  对于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而言,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不同层级市场间沟通与转换的关键因素。在建立起二板市场并将三板市场拓展为全面柜台交易市场后,主板、二板和柜台市场需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联通机制。一方面,当某一发行人已不符合主板上市标准,需要退出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条件转入二板市场或柜台市场,直至完全退出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也是如此。依次渐进的退出过程,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持证券流通,减少流动性风险,有利于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二板或柜台市场的发行人,无论是原本就在该市场中交易,还是由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转入,如果资质/业绩达到主板或二板上市标准,可以被优先推荐进入相应层级市场。在这个意义上,下一层级市场可以起到为上一层级市场遴选和甄别发行人的作用,而且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完成的最有效率、最可信赖的遴选和甄别。通过多层次的退出机制,不断将符合/不符合各层级市场交易标准的发行人纳入/逐出该层级市场,促成发行人在不同层级市场间的双向流动,实现互联互通。
  一个可能的问题是,发行人将在二板或柜台市场中的交易纯粹作为过渡,一旦符合主板上市条件就立即离开,同时二板或柜台市场还要接受主板市场的退出者,从而使得二板市场和柜台市场沦为劣等市场、次劣等市场。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太大的问题。首先,进入二板或柜台并非进入主板市场的必经程序,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完全可以直接申请在主板上市,而无须逐级进入;其次,二板和柜台市场并非主板市场具体而微的简单复制,而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转换时不会不加以考虑;再次,对最初所选择的交易市场和的习惯心理和路径依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发行人轻易转换;最后,二板市场或柜台市场接受主板市场退出者是以后者符合其既有准入条件为前提,并不会因此降低其标准。
  目前主板市场的退市机制由《公司法》、《证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退出机制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中有简单规定,但显然不足以应对日后将其拓展为全面柜台交易市场后的需要,有待调整;二板市场的退出机制则尚无明确的正式法律依据。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制定二板市场相关法规、规则时,充分考虑其在退出机制方面同主板市场和柜台市场的衔接,确保三个层级间的互联互通。
  四、对《证券法》部分条款的修改建议
  1.第32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如上所述,该条款对场外交易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仅规定上市证券的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一方面,由于该条款没有对《公司法》第144条所称的“证券交易场所”加以界定,未上市证券是否可以及如何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缺乏明确依据,使得理论上“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143条)的未上市公司股东事实上无法实现这一权利。另一方面,该条款将交易所规定为上市证券唯一的交易场所,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上市证券的充分流动,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不同的交易需求。例如,目前在交易所体系内进行的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大宗交易,与一般的交易所竞价交易区别甚大,通过柜台交易市场进行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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