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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回顾与前瞻

  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是从另一个角度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的划分。主板市场面向的是规模较大、经营稳定、业绩优良的发行人,准入要求较高,风险较低;二板市场则是面向通常处在创业阶段、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资金的中小规模发行人,故又称为创业板,准入要求相对较低,风险则相对较高。二板市场既可以在交易所体系内建立并作为交易所市场的一部分,如伦敦交易所的“替代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AIM)、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及我国拟建立的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也可以在交易所之外建立,如NASDAQ整体上就是相对于纽约交易所而言的二板市场。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是从不同角度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的划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例如,相对于纽约交易所而言,NASDAQ是场外交易市场,又是二板市场;但是,NASDAQ本身又具有不同层次,包括全国市场(主板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二板市场),后者的准入条件相对宽松。
  第三市场或三板市场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在美国,第三市场是指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严格说来是柜台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只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柜台交易针对的是非上市证券而以示区别。在英国,第三市场是指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7年设立、旨在为既不符合其主板市场(main market)准入要求,也不符合其设立于1980年的原二板市场“未上市证券市场”(unlisted securities market, USM)准入要求的证券提供交易场所的市场。1990年底,第三市场并入USM,后者亦于1995年被AIM取代。我国目前所谓的三板市场则是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实质上是一个小范围、有条件的局部柜台交易市场。
  第四市场主要在美国有所发展,指的是投资者利用专用计算机网络,绕开证券商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在第四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第四市场交易具有交易成本低(无需向经纪商支付佣金)、成交迅速、保密性好、避免大宗交易造成市场波动等优点。
  二、证券交易市场体系的演变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80年代后期起步时只有场外交易, 这一点同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证券交易开始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与此同时,场外交易市场继续发展,出现了很多地方证券交易中心。 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又先后在北京开办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两个全国性证券交易网络,主要用于进行法人股交易。至此,我国事实上形成了由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25家地方区域证券交易中心和两个电子证券交易网络共同组成的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体系。这还不包括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地下股票黑市。
  之所以说“事实上”,是因为除两个交易所外,其余市场一直缺乏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虽然从立法语言上看“证券交易场所”并不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还应包括“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场所,但立法者点到为止,对何谓“依法”、所依者应为何法、如何设立、由谁负责审核和监管等实质性问题不置一词,使得上述场外交易市场处于一种灰色状态之中。在《证券法》制定过程中,是否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也成为争论焦点之一。八届人大常委会几次审议的证券法草案,都有关于场外交易的专门规定; 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虽然删掉该部分内容,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确认场外交易合法性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是,由于立法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顾虑较多, 再加上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安全、稳定和风险控制成为压倒性的价值取向,《证券法》对此最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仅规定上市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第32条),对场外交易则未做任何规定。在这一点上,《证券法》相比《公司法》甚至有所退步。正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场外交易市场在高层的取缔令下迅速凋零。1998年以来,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被逐一取缔;1999年9月,STAQ和NET的交易也被停止,标志着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最终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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