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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法之历史、现状与未来

  《禁毒法》应当侧重解决以下问题:(1)转变禁毒工作理念。应当树立控制毒品问题以预防为主、禁毒工作重心定位于毒品消费环节、正视戒毒客观存在的高复吸率与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现代禁毒工作理念、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矫治吸毒人员;(2)统一与完善禁毒领导机构。解决各地方禁毒领导机构的不统一问题,建议树立禁毒工作的政府责任原则,改变一些地方将禁毒委办公室设置在政法委的不适当做法,自上而下统一设置专门的政府禁毒机构;(3)严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网。建议将购买毒品配方、出售制毒配方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4)肯定与推广禁毒工作成功经验,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建议吸收上海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建立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建立禁毒社工队伍,推行禁毒社会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5)加强禁毒工作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及禁毒执法监督;(6)建立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禁毒经费保障体制,扩大禁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加强禁毒经费使用监督。
  
【注释】  参见1997年《刑法》附件二。
关于毒品的管制、毒品违法犯罪的预防、控制、惩罚与矫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荷兰第一个推行大麻合法化,但是,另一方面荷兰政府加大了硬性毒品的惩罚力度。
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关于罂粟与鸦片在古代中国的传播情况,参见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1页。龚缨晏著:《鸦片的传播与对华鸦片贸易》,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18页。
郭建安、李荣文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清末及民国时期,毒品的主要种类是鸦片,因此毒品犯罪被多被称为鸦片烟罪,今日所称之“禁毒”,在当时习惯也地称为“禁烟”。
参见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9-81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0页。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1页。
内容包括贩卖吗啡、海洛因等,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或拥有鸦片烟具供吸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栽种罂粟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开烟馆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只有在禁毒斗争形式严峻了才意识到要加强和完善禁毒法,这种禁毒立法缺乏前瞻性、常态性的工具化倾向,也正是毒品在绝迹近30年后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所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和教训。
夏健祥等编著:《缉毒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9页。
第24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第31条“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参见严其义、赵洪艳著《关于增设吸用毒品罪的立法思考》,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10期,等。笔者在进入戒毒所工作之前所撰写的学士学位论文《吸毒犯罪化探讨:兼论我国毒品犯罪防治重心的转移与重新定位》一文中(载《犯罪研究》杂志社编:《犯罪研究新论》,专辑之8),亦曾经支持吸毒犯罪化的观点,在戒毒所工作之后,笔者改变了这一看法。
这可以从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的经历中得到说明。一项对1141例吸毒成瘾者有效个案调查显示:有859人自报曾经自愿戒毒,占有效个案总数的75.28%。其中,曾经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个案总数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数为19.28%。参见郭建安、李荣文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参见司法部劳教局1999年编:《吸毒型罪错矫治课本》,第70页。 
  《决定》第1条把贩毒罪的法定刑做了补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从重处罚。
1991年第一次全国禁毒会议,国家禁毒委员会明确提出“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将“禁种、禁贩、禁吸”,增加“禁制”,三禁方针改为“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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