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并施行全国,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比较重要的有《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995年)、《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等。
(4)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等
司法解释,是指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它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1988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年4月2日)等等。
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其含义比司法解释广,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制定通过的并可施行于全国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决定、解释、批复、通知等。因此,从逻辑上讲,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例如《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
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1988年7月13日)、《
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1992年8月4日),等等,都属于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如《江苏省禁毒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禁毒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3日)、《湖南省禁毒条例》(2004年1月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如《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0日)、《广东省戒毒所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1993年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南京市政府关于查禁毒品的通告》(1995年8月5日)等。
与其它省市相比较,上海的地方性禁毒立法较为滞后。
2.从部门法的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为
刑法、行政法两大基本组成部分。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所指同类法律规范,不包括国际法,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仅指现行法;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
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
禁毒
刑法主要是指《
刑法》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191条(洗钱罪)。禁毒行政法则较多,包括《
强制戒毒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专门禁毒行政法规,以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等中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