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禁毒法之历史、现状与未来

  20世纪60年代初期以后,私种罂粟和贩毒在部分地区出现反复。针对这一现象,1963年5月26中共中央为颁布了《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规定严惩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私设地下烟馆、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规定对吸毒犯应强制戒毒,对已吸食鸦片或打吗啡针等毒品成瘾者,必须指定专门机构严加管制,在群众监督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限期强制戒除,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可以集中戒除;规定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者,可从宽处理。1973年1月13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片等毒品的通知》,通知重申1950年《关于严禁片烟毒的通令》,要求发动群众同私种罂粟和贩卖、食鸦片等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规定严惩偷运、贩运毒品犯罪行为,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
  总体而言,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对毒品的有效控制及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禁毒立法的数量不多。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立法思想下,禁毒法规还明显具有粗而不细的特点。
  三、现行禁毒法律体系
  从上文对我国禁毒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发现禁毒法与禁毒工作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系:禁毒立法是禁毒工作的基础,禁毒斗争形式的严峻化必然促进禁毒法的完善与发展 ,而禁毒立法是否完善并得以较好的执行的则是禁毒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禁毒法的发展,同样印证了这一规律。
  1979年,云南省永德县明朗乡破获被认为是我国自1952年禁绝毒品以来的第一起毒品案件,此后又陆续在全省查获鸦片1.6万两 ,毒品的大量查获,标志着我国无毒史的悄然结束,毒品再次成为曾经毒害深重的中国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同时,毒品死灰复燃的趋势,也促进了禁毒立法工作的再次展开。从1979年《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81年《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的发布,到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制定《强制戒毒办法》,再到1997年新《刑法》专设毒品犯罪章节、2003年司法部发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余年来,我国禁毒法律体系重新得以初步构建,并日益完善和发展。目前《禁毒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预计2006年颁布实施。这一禁毒专门法典的通过,必将使我国禁毒法制建设跨上新的台阶,极大的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我国现行禁毒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作不同的分析:
  1.从立法主体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为国际公约、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个基本构成部分,这是对禁毒法的最基本分类。
  (1)国际公约
  1909年2月,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万国禁烟会议”(又称“国际鸦片会议”)在上海召开,中、日、英、法等13个国家参加。会议虽然没有签署正式条约,只是形成了决议案九条但是这次会议拉开了国际禁毒合作的序幕。1912年,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公约》签订。此后,国际禁毒合作与国际禁毒立法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禁毒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有关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协定及议定书共约17个。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已经分别于1985年6月12日(前两个国际公约)、1989年9月4日(后一个国际公约)参加或者批准了这三个国际公约。因此这三个国际公约属于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执行。
  (2)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普遍施行于全国。
  现行禁毒法律主要有三部:○1《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改,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91条洗钱罪);○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共16条);○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第24条“禁吸” 、第31条“禁种” )。其中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为专门的禁毒单行法律,其它法律只有部分内容是关于禁毒问题的规定,即只有一些附属禁毒法条文,或者与禁毒密切关联。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