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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赦免制度之起源与演进

  东晋帝在遇有吉庆喜事,或有祥瑞灾变之兆时,也实行大赦。
  唐代,赦书由皇帝颁布。赦书下达后,囚徒可释放,原刑刑罪不再执行。《狱官令》说:“诸赦曰,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后,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谓鸟厅下。”(《唐令拾遗》,732)不过唐朝的皇帝对赦的控制比较严格,避免了滥赦。
  这种赦不妄下的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清代的赦免也均由皇帝发布诏书,下达执行。清朝统治者认为赦免是“法外之仁”,执行刑法应“协中,毋枉毋弛”只有遇到“庆覃大典,或逢水旱偏灾”,才实行赦免。(《清朝通制》卷80,刑法略云。)大体而言,清朝的赦免实行的不滥不紧,可以充分起到“执法原情”而又不便“触法抵禁”者存“幸免”之心的作用。
  由上文可见,赦免制度(古代的“赦宥”)自古皆有,而为历朝历代所奉,下文着重从中国古代赦宥之分类来看探赦免的现实功效。
  二 赦之分类
  分析古代赦宥之分类,对考察古代君王实行赦宥制度的动机及赦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与弊端大有裨益。
  一般而言赦宥有以下几种类型:大赦、特赦、曲赦、恩常赦等等。
  (一) 大赦
  大赦是古代君主因遇到国家大事对全国在一定时间内判刑的罪犯颁布的减免刑罚的命令。《吏学指南·仪制》:赦“天子宽恕之命,与民更始也”。《玉海》卷六十七:“大赦者,不以罪大小皆原。”可见大赦的特点是无论罪行轻重一律赦免,因此受惠范围大,许多久系狱犴的人可以借此机会获得自由或减轻刑罚。大赦的原因变革、庆吉等。因此时往往是皇族颇易引起变故,纷争之时,此时大赦,有安下民心之功。
  (二) 恩常赦
  恩常赦,指“恩赦”和“常赦”。恩赦的起因与大赦并无截然分别,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如践祚(皇帝登位)、改元、立皇后、建储(立太子)、帝冠(皇帝成年加冠)、封禅(皇帝朝泰山祭天地)等,进行的赦免。其与大赦最大的不同在于赦免的对象并非全部罪犯,其中“十恶”为“常赦所不原”。恩赦一般不赦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而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之罪,而常赦的限制更多。
  (三) 特赦
  特赦,又称德音,是指国家因为某种原因,皇帝特别下诏实行的赦宥。如《玉海》卷六十七:“复有递减其罪,谓之德音者,比曲赦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
  (四) 曲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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