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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习惯的“博弈”

  男青年甲与同村的女青年乙谈恋爱。在一次约会中,甲将乙强奸了。回家后,女方哭诉了经过,其父母随即要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不久甲的父母来到女方家中请求私了,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支付女方人民币3000元,而女方应以撤诉作为回报。女方家长原则上同意这些条件,只是要求更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赔偿5000元,并登记结婚。但是,后来这一规避法律的私了被政府发现了。婚姻被宣告无效,甲受到起诉并被判刑。
  案例虽属杜撰,却并非凭空设想,苏力先生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也叙述过大体一致的案例(当然他对此进行了另一种思路的分析)。在这一案件中,法律的立场是强奸者应受到国家刑罚的处罚。而习惯的思考则是,甲乙两人正在恋爱中,如果告官,甲必然会蹲上几年大牢,而乙呢,作为一个失去贞操的农村女孩,在当地也难以抬起头,更难找到一个好婆家了。因此作为“理性人”的甲乙双方及其父母,最终都选择了私了,这样的结果使甲免去了牢狱之灾,又娶进了媳妇,而乙获得了赔款也免得以后为终身幸福操心。不看案例后半部分的政府介入,本案除了规避了法律外好像是皆大欢喜了。
  的确这里甲乙双方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规避了法律,但是各位仔细想想法律在此真的没有发挥一点作用?男方家长最先便想到了私了,随即开出了3000元的价码,要知道这可是在农村,三千元对于许多家庭来说还是笔巨款,是一家人好几年的收入,可是男方家长一出口便是三千元,如果这是一个合同那么它的“对价”是什么?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所做的处罚。其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开感情因素,一个刚到婚龄的男青年在农村是绝对是个壮劳力,一年少说也能挣到千儿八百,就算是判个最低的三年,损失至少也是三五千,此外还坏了名声(这在乡间并非不重要)。那么让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刑法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处三个月以下拘役”或者极端一点“免予刑罚”,结果还会一样吗?甲家人还愿意出三千吗?乙家人还会提出10000元的赔偿要求吗?相反如果刑法规定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赔偿金额还会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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