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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习惯的“博弈”

法律与习惯的“博弈”


胡昌明


【关键词】法律、习惯、博弈、
【全文】
  法律与习惯的“博弈”
  胡昌明
  “博弈”这个当下很时兴得名词,标准的定义是最简单的战略问题产生于两个个体相互作用时,每一个个体必须在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法律和习惯之间的相互作用并非是博弈的内容。但是从另一种角度入手,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即使堆相关的习惯了如指掌;仍然无法准确地预知自己亲手制定的法律在颁布施行后,会受到习惯如何地影响和扭曲,法律和习惯间会发生多大的摩擦与碰撞,以至最后真正的法律还是不是那法典上规定的一字一句。
  也就是说,在法律条文制定后法律的生命历程才刚刚开始,字面上的法律将和以习惯为代表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而真正的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条文最后出落成什么模样,不是由立法者说了算的,也非习惯本身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条文对习惯的体贴程度,法律或习惯是否顺应人性,以及法律、习惯是否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或者说法律是在与习惯的相互“博弈”之中,从纸面上的条文成长为“至高无上”的法律。
  而此处也只是因为“博弈”一词最能体现两者之间动态地互相作用,而采用它相互较量,互为因果的本意。
  最能说明问题的往往并非理论,而是一些事例,先让我们看个法律影响习惯的例子。中国古代各朝对通奸均施行严刑峻罚,封建法典的典范,有唐一代的《唐律疏议》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直至三四百年前的《大清律》仍是:“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各杖九十。刁奸者,仗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仗一百,流三千里。……”。但是现在通奸至多是人们眼中的不道德行为,甚至称为一部分人的隐私,没有人会因为通奸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个转变是如何发生,其中的法律和习惯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性领域往往是习惯最根深蒂固的领地,性观念上的这场巨大变革也并非一蹴而就。这首先得益于于清末的变法,当时清廷正处于岌岌可危之际,内忧外患,清政府已如热锅上的蚂蚁,对于最后一搏的变法清政府只能是全力支持;其次,鸦片战争后,内外交流频繁,各种新思潮涌入,外国对通奸较为开明的态度首先为一部分精英份子所接受;而论及通奸出罪的《大清新刑律》又是中外大法学家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等人参与修订的一部刑法典,他们也较多地考虑到中国的实情,对法典作了许多变通(仍将“有夫奸”作为犯罪,而将“无夫奸”排除出刑法)。即便如此,法律草案一俟提交便遭到礼教派的大肆鞭挞,而“无夫奸”除罪便是最重要的一条反对理由,最后法理派不得不在正文后附上妥协的《暂行章程》以确保整个法典的通过。其后,二八和三五年的《中国民国刑法》中, “无夫奸” 终于除罪,而直到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最终将通奸完全排除在刑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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