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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为了应对体育运动中日益增长的对服用兴奋剂问题的关注,美国奥委会设立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运作。美国仲裁协会制定了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发起的与仲裁兴奋剂争议有关的补充程序,并且规定在仲裁兴奋剂争议的时候如果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与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话适用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
  当一个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时主要的焦点将会是解决由此而产生的问题的速度和方式。当前在美国,由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对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运动员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做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将该裁决提请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以获得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3]而在兴奋剂争议的仲裁的开始方面,仲裁程序可以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根据有关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实施处罚措施的向有关的运动员以及美国仲裁协会负责兴奋剂争议的管理人员发出通知而开始。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是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和有服用兴奋剂嫌疑的运动员,而有关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可以应邀作为当事人或者观察员参与仲裁程序。另外,有关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将争议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这种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争议的性质、救济途径以及是否在当地仲裁的要求等。 至于仲裁程序则适用美国仲裁协会规范规定的一般仲裁程序而不适用快速仲裁或者复杂仲裁程序的规定。
  在仲裁员方面,仲裁兴奋剂争议的仲裁员是由那些同时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北美洲分院和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组成的,因此可以保证仲裁方面的专业性。而且当事人即可以自己选任仲裁员,也可以由美国仲裁协会代为指定。仲裁员可以就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做出裁定,也可以决定某一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有效,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对于兴奋剂争议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包括有关的运动员和体育运动联合会)不服的可以向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并且除非根据瑞士司法组织法或者瑞士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其裁决进行审查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
  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美国法院视体育团体的成员类似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就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协会采纳的合理的规范和章程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得到恰当的运用,美国法院一般不干涉。[5]也有法官认为涉足运动员和其主管部门之间的争议,法院是犹豫的。法院不适合就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作出决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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