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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美国业余体育法同时规定,如果有当事人对美国奥委会就这两种争议所做出的裁决不满意的话,可以根据该法关于仲裁美国奥委会裁决的规定来提起仲裁。[3]该条规定,如果某当事人对美国奥委会根据第§220527 或者§220528的规定而做出的裁决不满意或者收到损害的话可以向美国仲裁协会在各地的分会提起要求审核该裁决的请求。
  在仲裁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当事人必须在裁决做出之日起3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即仲裁庭应至少有三人组成(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或者美国仲裁协会决定仲裁审理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或者仲裁程序对公众公开,美国仲裁协会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就通知仲裁程序的有关当事人以及美国奥委会,并且应当立即根据提起仲裁申请之时有效的本协会的商事仲裁规范来启动仲裁程序。除非争议的当事人做了明确的要求,仲裁裁决应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并且如果该裁决与美国奥委会的章程和附则的规定没有冲突的话就对有关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3]
  在对本类争议的仲裁中,前已述及根据美国仲裁协会提供的名录当事人选择三个仲裁员来处理特许权争议。比较典型的是建议应选择律师、退休的法官或者熟悉某一特定体育运动的个人作为仲裁员。当事人有十天的时间对仲裁员名录进行分析,去掉他们不同意的,列出他们愿意作为考虑的仲裁员。当这些名单反馈到美国仲裁协会时,争议的管理人员比较双方的意向并且列出双方选择的意思。在特许权争议中,争议的当事人是业余体育组织。如同参赛资格争议一样,美国奥委会不是争议当事人,但是它的章程要求它应当收到有关仲裁的通知。另外,美国奥委会的章程要求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因此,如果公众想参加某一涉及特许权争议的听证会,他们有权这样做。作为一种允许的表示,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和仲裁员告知此事。[4]
  3. 兴奋剂争议的仲裁
  首先有必要介绍一下在美国仲裁兴奋剂争议的发展过程。在1991年,美国奥委会为解决“比赛场外的兴奋剂检验”而产生的争议启动了一个额外的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有一套单独的规范予以约束。1999年,美国仲裁协会开始了为田径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的不满进行仲裁。美国田径协会是美国奥委会下设的一个国内体育管理部门,它长期以来有一套为兴奋剂检验呈阳性的运动员进行申诉的仲裁体制。美国田径协会请求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是因为该仲裁协会在解决运动员的申诉方面是不偏不倚和有专门知识的。根据该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兴奋剂检验呈阳性他/她可以向美国仲裁协会亚特兰大争议解决中心提请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地培训了一批专门解决此类争议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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