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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鉴于这些争议的性质,商事仲裁规范里面包含了迅速仲裁程序。如果运动员请求迅速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基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有权进行迅速仲裁。
  在参赛资格争议案件中,美国仲裁协会直接任命一个独任仲裁员而不用提交仲裁员名单。鉴于这些争议涉及到探讨事实真相和适用法律,该仲裁员通常具有法律从业经验。律师、退休的法官、高级法律合伙人或者熟悉特定体育运动的个人通常作为这类争议的仲裁员。参赛资格争议的当事人是有关的运动员以及有关体育运动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教练也可以申请仲裁。尽管美国奥委会的章程要求美国奥委会应当收到有关仲裁的通知,但是美国奥委会不是争议的当事人。
  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奥林匹克争议的历史几年前就出现了。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幕前,美国仲裁协会培训了一批在奥运会期间解决“即时” 争议的仲裁员。仲裁员被告知一旦有争议提交申请就应立即进行仲裁。在奥运会期间有几个争议申请仲裁,因为美国仲裁协会的迅速行动,这些争议得到了及时解决。类似地,根据美国奥委会的请求,在1996年奥运会前进行培训的该小组的三个仲裁员被派到2000年悉尼奥运会以便在奥运会期间能够随时解决争议。
  大多数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争议都是在奥运选拔赛前或者奥运会开始前出现的。在长野冬奥会开幕前三天,一个奥林匹克滑雪运动员提起了仲裁。美国仲裁协会迅速行动并在24小时内开始仲裁。仲裁员裁定该滑雪运动员有资格参赛。在悉尼奥运会前的一个大量报道的争议中,一个摔跤运动员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指出他比赛落败是因为另一个运动员使用了不合法的方法。仲裁员裁定重新进行比赛,该摔跤手获胜。最终,法院判决提起仲裁的当事人获胜,他在悉尼奥运会上获得了一块奖牌。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其他比较复杂的争议包括拳击、柔道、跆拳道、自行车、垒球、网球、羽毛球、冰上溜石、速度滑冰、划船以及其他体育运动。[4]
  2. 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或者特许权争议)
  美国奥委会章程第VIII条 § 2规定了特许权争议,这类争议主要有两种:(1)一个国内单项体育管理部门与某一业余体育运动组织之间有关该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以及(2)两个业余体育运动组织关于哪个是这一体育运动的国内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美国业余体育法也规定在关于是否承认某组织为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或者两个业余体育运动组织哪一个是主管某一项体育运动的国内单项体育协会而引起的争议可以仲裁。[3]并且除另有规定外,该争议适用的是商事仲裁程序。该争议不适用快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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