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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对对体育争议的仲裁规定了一些前提条件。该法要求每个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给予申诉运动员听证和出示证据的机会,并且应根据该法第九条迅速公平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该法要求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应在其章程和内部条例中规定迅速和公平解决涉及其成员以及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这就要求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将涉及业余体育运动员参加业余体育比赛的任何争议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而且根据该法,运动员必须首先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做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裁决。然后,运动员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美国奥委会举行听证会,决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最后,美国奥委会做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1988年业余运动法修正案禁止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就参赛资格的决议提起诉讼,但鼓励提交仲裁,除非新设立的美国奥委会调查专员成功地促进了争议的解决。[3]
  二、仲裁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种类
  根据美国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的规定,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这三种情况。
  1. 参赛资格争议
  美国法典业余体育运动法§220505(c)(5)规定:“美国奥委会应在其章程和附则中规定迅速和公平解决涉及其成员以及有关某业余运动员、教练、训练者、管理人员、经理或体育官员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世界锦标赛或者其他该章程和附则规定的比赛而产生的争议。”同时该法重申这些当事人可以利用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范仲裁解决有关的参赛资格争议。[3]而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 § 2规定如下:“如果争议的解决得不到运动员的满意,运动员可以将争议提交美国仲裁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仲裁,这种针对美国奥委会成员的请求应在请求被拒绝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的申请。美国仲裁协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将根据美国仲裁协会的程序受理和裁决争议的情况通知有关的当事人以及美国奥委会。如果根据正常程序将不可能有效地及时解决有关预定比赛的争议,美国仲裁协会从对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公正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有必要应迅速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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