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在奥林匹克运动中仲裁是解决体育争议的可以选择的方式。随着1978年业余
体育法的制定,美国国会建立了几个组织,包括组织和推动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美国奥委会。美国奥委会有权指定一个业余性的体育组织作为全国性的体育管理机构以管理包含在奥林匹克运动或泛美运动会的运动项目。美国奥委会的宗旨已经在泰德斯泰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
体育法(以下简称业余
体育法)中得到了体现,而其是1978年业余
体育法的修改、修正和重新命名的结果。
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业余
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美国业余
体育法就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现行的业余
体育法规定因参赛资格而引起的争议、因对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对美国奥委会裁决的不满而引起的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3]
随着该法的通过,美国奥委会修改了其章程和附则,规定了两种利用仲裁解决的争议类型:(1) 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参赛资格争议以及(2)某组织有权被宣布为某一特定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体育管理部门的争议。参赛资格争议在美国奥委会章程第IX条 § 2 里面得到了规定,而特许权争议则规定在第VII条§ 3。该章程规定仲裁由美国仲裁协会进行,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适用的规则是商事仲裁规范。
另外为了应对体育运动中日益增长的服用兴奋剂问题的争议,美国奥委会设立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 (USADA)。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有美国仲裁协会解决有关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同时美国仲裁协会还专门制定了仲裁兴奋剂争议的补充程序。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以及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申诉为美国运动员提供了一套申诉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