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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初探

  例一,甲、乙均同时用枪射杀丙,(故意射杀),但两者来事先并无联络,例二,甲、乙通过犯意联络,一致同意用枪来共同射杀丙,(故意射杀),并在上述犯意支配下共同对丙实施射杀行为。这两个例中,一无犯意联络,一有犯意联络,这种差别就会使得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具体来讲,例二中,甲、乙事先已就共同射杀丙达成一致,使得双方在心理上均知晓知自己在实施射杀行为时,同时对方乙也会射杀丙,而且这种射杀行为是与自己的射杀行为一致对向丙的,与自己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是与自己的射杀行为相辅相成的,当然客观上,甲、乙也是在上述犯意的支配下去相辅相成的共同有丙实施射杀行为,这样双方均得到了对方在主观精神和客观实质上的帮助,这就使得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所以,社会在刑事立法中,往往会对这一类犯罪——共同犯罪作出相应的,相对于单个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而言更重的处罚。
  再反过来看,例一中,甲、乙双方无犯意的联格,即使他们同时实施向丙针对丙的射杀行为甚至也许他们也知晓他们在射杀丙时,也有人同时向丙射杀,但他们毕竟没有犯意的联络,也即没有就同时用枪来共同射杀丙达成一致。心理上也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单一的行为,即使同时另有人也在向丙射击,可能会对自己的射杀行为产生一些帮助,但这种帮助只是偶然的,非自觉的帮助,对方同时射杀行为与自己的行为不是属于那种相辅相成的,互帮互助的一体行为,无法产生例二中那样相辅相成,形成一体的两行为造成的相对单一行为而言更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即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更大,危害结果更严重。
  故而在例一 ,甲、乙双方事前无犯意联络或无一致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而例二中,甲、乙双方通过犯意联络而达成一致,去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故意犯罪),并在此犯意支配下,针对同一对象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便得双方都获得对方在主观精神与客观实质上的帮助,使得两行为形成了相互影响,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一致的整体行为,使得危害社会的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增大且可能出现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严重性也大大增强了。这就迫使社会在刑事立法中,对于共同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并给予其相对于单个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而言更重的处罚。这就是共同犯罪的本质所在。
  上面讲述案例中,强调了要成立共同犯罪则双方行为必需有犯意联络,要就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达成一致,那么仅做到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共同犯罪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笔者在前文所提出的成立共同犯罪要素,成立共同犯罪,除了有一致的犯意外,“行为方面”,还必须要双方共同实施同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下面,笔者将就这点来举例说明。
  例三:甲欲用枪射杀丙,而乙欲用枪伤害丙,甲、乙通过犯意联络事先达成一定的一致,即甲、乙同时用枪向丙开枪,当然甲是想杀丙,故瞄准丙的头部,而乙只是想伤害丙,故瞄准其小腿,显然两人并非共同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那么就丙是否死亡,我们可设想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甲、乙均射击了,但丙最终没死,在此种情况下,甲、乙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让我们做一下具体的分析,甲是想杀害丙,乙是想伤害丙,故两者意图射击伤害丙之部位也不同,甲欲射击伤害丙之大脑,而乙只想射击伤害丙之小腿,就甲言,它知晓虽然乙也会在同时向丙射击,但其目的只是想伤害丙,这种伤害行为对于实现其杀害丙的目的帮助很小,造成丙之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和对丙之生命危害严重性均不会增加多少,事实上,乙之伤害丙之小腿行为对于造成丙之死亡结果的可能将和丙之生命严重危害性确实不会增加多少。 当然,有读者会提出,如果乙射击打偏了,打中了丙之要害部位呢,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乙对丙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是偶然的,非自觉的,所在乙之行为无法与甲之故意杀害严重,丙之行为形成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整体行为,从而也无法使双方得到对方在主观精神,客观实质上强有力的帮助,也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单个人实施(甲)杀害丙之行为,而对造成丙之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更大和更之生命危害性更严重的结果,故而也不可就故意杀人犯罪形成共同犯罪,那么能否就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罪呢?笔者认为还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是因为,严格意义上讲,共同犯罪成立均需要“行为方面”以其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犯罪(同一犯罪),而甲虽也有通过伤害丙之大脑来杀害丙的犯意,但最终来讲,其是想杀害丙,而乙是想伤害,两者的犯罪性质不同,如若成立共同犯罪,则甲之杀害行为如何体现。当然,行为说认为也可以认定两人名为共同犯罪成立,定罪可分别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但这种不在同一性质犯罪下成立共同犯罪的作法无法让人确信其造成相对于单个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更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无法使社会在刑事立法中,单独来规定共同犯罪,并对其做出相应更重处罚。(这点在前文已多次叙,故此处不展开了)。所以笔者认为,在上述例三第一种情况下不应认定甲,乙共同犯罪成立, 但可以在认定甲、乙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时,可以认定两者在一定范围之内(伤害)有一定联络一致,并就上产生的相对而言更重一点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其单独定罪处罚时作出相应更重一点的处罚如可相应选择更重量刑幅度,或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采取较重刑罚(或较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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