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民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即平等主义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2] 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3]
民族主义的经典定义是:“政治单位与民族单位是全等的”[4]。伯林概括民族主义的四大特征是:坚信归属一个民族的压倒一切的要求;构成一个民族的所有成员的有机的关系;保持某一种特殊的信仰、追求某一种特殊的政策、服务于某一种特殊的目的、维持某一种特殊生活的一个理由、或许是最有力的理由,就是这些目的、信仰、政策、生活是“民族的”;最后,在诸多争夺权威或忠诚的竞争者中,民族的诉求是至高无上的。[5]民族主义是一元论的,一种完备性学说。阿伦特认为民族主义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民族成员与公民,所以损害了多样性。
阿克顿区分了两种类型的民族主义,一种他称为“民主理论的产物”,另一种他认为“属于自由理论”。“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观点分别对应着法国和英国的学说,实际上代表着政治思想中对立的两极,它们仅有名称上的联系。”[6]在阿克顿看来,源于民主理论的民族主义并不能真正解决民族主义的问题。而自由的民族理论则“倾向于多姿多彩而不是千人一面,倾向于和谐而不是统一;因为它不想随心所欲地进行变革,而是谨慎地尊重政治生活的现存条件;因为它服从历史的规律和结果,而不是服从有关一个理想未来的各种渴望。统一论使民族成为专制和革命之源,而自由论却把民族视为自治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过大的最终限制。民族统一牺牲了私人权利,却受着各民族联合体的保护。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像一个共同体那样有效地抵制集权、腐败和专制的趋势,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家中所能存在的最大群体;它加强成员之间的在性格、利益和舆论上一贯的共性,它以分别存在的爱国主义影响和牵制着统治者的行动。同一主权之下若干不同民族的共存,其作用相当于国家中教会的独立。它可以维护势力平衡,增进结社,形成共同意见给予臣民以约束和支持,藉此避免出现在单一权威的笼罩下四处蔓延的奴役状态。同样,它可以形成一定的公共舆论集团,形成并集中起强大的政治意见和非主权者意志的义务观念,以促进独立的发展。自由鼓励多样性,而多样性又提供了保护自由的组织手段。所有那些支配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皆是民族习惯多样化的结果,是私人社会的创造物。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不同的民族各不相同,因为是各民族自己创造了这些法律,而不是统治着他们的国家。在同一个国家中这种多样性是一道牢固的屏障,它抵制政治超出共同的政治领域侵入受制于自发规律而非法的社会领域。这种入侵是专制政治的特征,它势必招致反抗并最终产生一种救治手段。”[7]“同一国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对自由的一个验证。……不同的民族结合在一个国家之内,就像人们结合在一个社会中一样,是文明生活的必要条件。”[8]“对社会自由的不宽容是专制统治的本性,其最有效的救治手段必定是而且只能是民族的多样性,同一国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对自由的一个验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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