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宪政中华的正当性根基
范亚峰
【关键词】宪政中华、正当性
【全文】
寻求宪政中华的正当性根基
范亚峰
一、宪政中华的可能性:
(一)中国近代的三次立宪选择
中国二十世纪有三次立宪选择机会,清末立宪的宪政实践错失机遇,辛亥革命为第二次立宪选择的机会。此后国民党政党伦理乃逐渐形成,核心架构是一个政党:国民党,一个主义:三民主义,一个领袖:孙中山,一支军队:国民军。其三民主义与五权
宪法的政党伦理对于儒家伦理实现了成功转化,对于传统意识形态资源实现了成功征用。1945年为第三次立宪选择。中共的政党伦理在1945年基本形成,毛泽东思想实现了对于中国传统政治资源的进一步征用。国民党和中共建立的政党伦理成功整合与转化了传统政制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把宗法伦理转化为政党伦理,把中国社会从宗法社会转变为政党社会。
在近代中国的政制转型中为何会产生政党伦理呢?道统与政统的冲突是一个重要线索。在近代中国从文明共同体向民族国家演变的过程中,建立强大的权威与自由民主宪政的现代性不可兼得,由此产生政统与道统的对立。国共政党伦理分别建立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建立民族国家的目标,而中国的道统危机由儒家担当,承继文化命脉的一翼即道统。
政党伦理对于宗法伦理成功地实现了转化。政党伦理的人民宗教,以人民代中国传统政制的天命与西方政制中的上帝,政党权力来自于作为上帝的人民。政党伦理的人民主权原则因而不同于美国宪政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我们美国人民”的人民乃是上帝之下的人民,而不是政党伦理之中自身就是上帝、人民之声即上帝之音的人民。但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
宪法,军政—训政—宪政三期论:通过专制、独裁之手段实现宪政、民主之目的,混淆了政治的原则与策略、以及理论与实践,其未充分意识到内在的巨大冲突。而使专制手段得到制约的制度设计,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二)宪政中华是否可能
建设宪政中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1982年中国
宪法序言说“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一
宪法第
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宪政中华就是建设中华民族的
宪法共同体。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建构,乃是从既有的中华文明共同体转变为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未来的政治统一则要建立中华民族的
宪法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