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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介的官僚和官僚制

【注释】有所谓“官僚统治”出现打破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传统政府形式分类的说法。由于着重点不同,笔者在这里把译作官僚统治而不译作官僚制。因为在字面和最初的含义上,它都是含有统治之义的。而本文所讨论的官僚制则只是中性意义上的行政官员“system”(体系),而不是“cracy(统治)”。
转引自马丁·阿尔布罗(英)《官僚制》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历史学家穆尔(Miur)《官僚制在英国》(1908)
如《国语·鲁语(下)》记载:“今吾子之教官僚曰‘陷而后恭’,道将何为?”
参见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第3-7页作者较详细地论述了战国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地权所有制转换、生产方式的变革、以致统治权分散的方式无法维持而转向官僚制的过程。
同时,韦伯也十分强调官员的“权威”与“合法性”。在笔者看来,这正是官员区别于一般民众(在企业即管理者区别于工人)的特征。 韦伯的论述转引自(英)马丁.阿尔布罗 《官僚制》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 第29-30页。
该书认为官僚制可以和君主专制也可以和议会民主相结合。实际上是采用实证的方法,用享有的财富、权力和声望为等表面的、可观察的标准划分阶级。而不区分同样是享有财富、权力和声望,有可能是真正享有最终决定权,也有可能只是被授予处分权。
我国古代宰相一职的演化过程就很能说这一问题:皇帝总在试图削减官僚的权力,但总是不能成功,即使取消了宰相这一职,其他职位的官僚会“无宰相之名而行宰相之实”。
转引自马丁·阿尔布罗(英)《官僚制》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韩非子*主道》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年版 第207页。
指关于承认职工和管理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规定。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年版 第215-220页。英美的控权思想和我国古代的控制官僚的吏治思想不同,我国主要是统治者控制官僚使官僚成为政治的权力的奴隶;英美则主要是控制国家(政治)权力对民众的侵犯,当把公务员视为独立于政治的群体、和国家权力相对的职员时,就会强调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务员的权利。在美国1978年的改革中规定公务员组织工会和与行政机关集体谈判的权利即是出于此种思想。
参见《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序言 “……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古代官僚制的不断严密与其归之不社会上公共事务增多和分工发展的结果,倒不如更直接地理解为专制统治越益过度或无谓地分割官僚权力,又要保证一种更为集中的一元化控制秩序的产物。……”
虽有“君贵民轻”之语,但实际上只是书生的理想而已,朱元璋就因为孟子有“君轻民贵”的说法而要拆掉孔庙中的孟子像。参见余英时《从中国传统看学术自由问题》,《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第134页。
转引自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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