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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

  从根本上说,办案质量不是事后检查出来的,而是检察官自我调控的结果。过去我们实行层层审批的管理模式,虽然对案件控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产生了权责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影响了检察官能动性的发挥、责任心的养成和素质的提高。因此,通过过程控制实现结果控制,关键是尊重检察官的司法性、专业性和主观能动性,实现业务管理的扁平化,使检察官在业务工作中权力自享、责任自负、风险自担,从而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控制标准行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一)设立质量专管员,强化内部监控。内部监控是流程控制机制的关键环节,这是因为一旦案件进入这一环节,那么上一环节对该环节的案件质量便无法预见和控制;案件进入下一环节后,即使发现并纠正了该环节的质量问题,但仍属于事后的补救,该环节的公正和效率仍然受到损失。为保证每一环节的案件质量,在每个办案部门均设立一名质量专管员,可以有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该环节中的关键证据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案件承办人首先对照业务流程、证据规则等标准,对所办案的程序、证据和结果进行自审,认为结果(既包括肯定的结果也包括否定的结果)能够达到质量控制标准后,送质量专管员专审。质量专官员认为主要事实、证据和文书无误后,出具《案件质量意见书》(由四部分构成,包括:案件情况、质量控制标准、办案人意见、专审员意见)。此后,如果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法律文书上出现错误,质量专管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承办人与质量专管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建立上下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互相监督。强化互相监督,就是指上一个办案部门为下一个办案部门服务,下一个办案部门为上一个办案部门把关,保证办案环节入口和出口的案件质量。案件移送下一办案部门,必须由办案人持《案件质量意见书》移送,并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下一办案部门如果在接收案件时或者办理案件时发现质量问题,可在《案件质量意见书》中注明后,按审批权限退回上一环节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或者前后环节意见不一致的,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查处理。下一环节在对案件做好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依照程序和规定追究办案人和质量专管员的责任。
  (三)设立案件质量控制中心,强化专门监督。当前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分为从事办案工作的业务部门和提供服务保障的综合部门,没有专门从事检察业务流程控制的质量监督部门。建立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管理体系,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控制中心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检委会反馈。质量控制中心不是对案件每一个细节和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核,而是主要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和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对发生变化的诉讼程序和重大事实加以监控,以保证案件质量不出现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每个案件、每个环节具有专业性,质量控制人员素质和精力都难以适应;其次控制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监督,浪费了劳动力,影响了办案的效率;最后全面监督不利于办案人素质的提高和责任感的养成,容易造成权责不明。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例,需要质量控制中心重点控制的环节应包括:初查、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事实和证据认定、款物处理等。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保管和出具所有法律文书,当案件进入关键环节时,办案部门必须到控制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并说明有关情况,由质量控制中心统一出具有关文书。当控制中心与办案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可以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对相关案件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发出指令。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质量控制中心和办案部门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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