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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

  (一)检察业务流程——程序性控制标准。检察业务流程在业务工作中是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应当从宏观、中间和微观三个层面建立,即检察机关要建立总的业务流程,科学配置各部门的权限;相互关联的几个部门要建立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使案件在检察各环节流转顺畅;每个业务部门要建立具体的业务流程,规范该环节的办案程序。检察业务流程不是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是将其直观化、具体化、功能化和体系化,既要注意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又要注意权责分配的合理性;既要注意办案过程的效率性,又要注意案件质量的安全性。
  (二)检察证据规则——实体性控制标准。实体性质量标准是一个案件进入下一个环节必须达到的实体上的标准,不符合该标准,案件便不能按照预定的流程流转下去。对于检察工作而言,就是要根据各个环节、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办案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法》以及《直接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等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要求,制定出具体的证明标准。比如说初查标准、立案标准、审查批捕标准、批准逮捕标准、侦查终结标准、审查起诉标准等,只有当案件达到该环节所必需的证据标准时,方可以将案件按照流程送入下一环节。
  (三)岗位人员规范——主体控制标准。对办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进行规范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就是人的因素。因此建立岗位人员规范,对办案的主体进行控制,使他们在资格、学历、素质、技能等各个方面达到岗位的要求,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办案的规范。例如,可以根据案件的种类,划分出办理不同种类案件的检察官,并规定各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等,从而实现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
  (四)业务工作指标——考核评估标准。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估标准,是保证办案人和办案部门依照上述控制标准办案的重要因素。要按照程序、实体和主体控制标准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办案指标,将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纳入工作指标,例如:办案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回避、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等,实行一案一考核,保证办案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公正性。
  三、质量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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