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
卢均晓
【关键词】检察业务 流程控制 案件质量 体系
【全文】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价值定位和工作标准在不断调整中趋于科学合理。在过去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数量轻质量、重人治轻机制的观念和做法,导致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行为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的产生。进入21世纪,在政治文明进步的推动下,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案件质量被视为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探索建立行之有效、协调运转、流程控制、持续改进的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的科学内涵
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案件质量,将静态的质量控制标准与动态的过程控制机制,进行制度化、标准化、体系化而形成的流程控制系统。简言之,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具有“一个目的、两项内容、三个层面”。“一个目的”就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两项内容”就是静态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动态的过程控制体系,静态的质量控制标准又分为程序性控制标准(业务流程)、实体性控制标准(证据规则)、主体控制标准(岗位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工作指标);动态的过程控制体系又分为内部监控、互相审核、外部监督、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控制机制。“三个层面”就是在宏观层面、中间层面和微观层面的过程中,对案件质量进行控制。宏观层面的过程是指,案件在整个检察机关流转的过程;中间层面的过程是指,案件在检察机关上下办案环节之间流转的过程;微观层面的过程是指,案件在检察机关某一办案环节中流转的过程。我们认为,过程控制的最低标准是在宏观层面保证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确保检察机关对外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是正确客观的;过程控制的最高标准是在微观层面确保每一个办案环节的案件质量不出问题。基于上述认识,建立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起静态的质量控制标准,然后从三个层面对案件质量实行过程控制,最终实现质量控制由他律向自律转变,进而内化为办案人的自觉行动。
二、质量控制标准
质量控制标准是静态的、预设的目标,为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了载体和坐标,因而是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度基础和第一要素。一般来说,只要一个案件能够满足程序、实体和过程等质量控制标准,那么案件质量一般可以得到保证。